山东临沂,一饭店女老板将自家菜品拍成视频发到了社交账号,结果被当地市监局认定为违

哈皮的可可 2025-07-15 21:46:36

山东临沂,一饭店女老板将自家菜品拍成视频发到了社交账号,结果被当地市监局认定为违法发布广告,还对女老板发出了45万元的《处罚告知书》。女老板提出申辩,但市监局并没有撤销告知书。 据法治进行时7月15日报道,张女士开的饭店的规模并不大,店里就6张餐桌。 平时,张女士喜欢在短视频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趣事。事发前几天,张女士突发奇想,将自家的几个菜品拍了放到了社交平台上。 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她突然接到当地市监局的电话,说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让张女士去市监部门接受调查。 张女士当时正巧在娘家,所以就没有去,同时把视频给删了。 2天后,张女士所属街道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就把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塞到了饭店的门缝里,根据告知书显示,市监部门拟对张女士罚款45万元。 张女士得知这一罚款通知后,气不打一处来,她认为自己就拍了几条自家菜馆的视频,怎么就要罚款45万元? 然而市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的视频中有一个标注了“蛤蟆汤”的,而蛤蟆就是蟾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法律禁止以它做宣传、加工和销售相关菜品。 张女士立即解释说,自己饭店所用的蛤蟆都是人工养殖的,拿到市场上售卖,并非野生动物。 但是市监局并没有采纳张女士的说辞,没有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但也没有实际处罚。 张女士实在没办法,决定起诉当地市监局。 那张女士发蛤蟆汤视频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法? 蛤蟆的学名是中华蟾蜍,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养殖中华蟾蜍,可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养殖。 从这点可以看出,即便张女士使用的是人工养殖的蛤蟆做汤,那也是违法的。 可张女士现在不仅用蛤蟆做了汤,还将蛤蟆汤拍成了视频,这的确会引起一些人滥捕蛤蟆,导致蛤蟆的物种越来越少,直至灭绝。 因此,市监局有权对张女士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对其售卖蛤蟆汤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市监局对张女士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本次事件中,市监局仅仅凭借张女士发布的视频,就直接下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这就不符合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必须得有确凿的证据,这个证据包含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具体到本次事件,现在市监局唯一的处罚依据就是张女士所拍摄的蛤蟆汤视频,但视频中并没有完整的制作过程,到底是不是用蛤蟆做了汤也无法得知。 因此,这里缺乏物证,以及鉴定意见。 其次,张女士曾向市监局提出申辩,但市监局并未召开听证会。 《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由此可见,市监局在收到张女士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召开听证会,但却没有召开,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 既然行政执法程序都不对,那这个处罚就无效,毕竟行政执法坚持的是程序正义。 目前,当地联合调查组确定,市监局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当,故决定撤销对张女士的行政处罚。 既然行政处罚撤销了,那对于执法人员该如何惩戒? 其实行政处罚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教育一些商家不要做伤害消费者,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事。 可张女士所在地的市监局给人的感觉就是为了罚款而罚款,而且就因为一个视频开口就是罚款45万元。 用一些网友的话来说:“披着执法人员的外衣,却干着趁火打劫的勾当。” 因此,相关的执法人员的确有滥用职权之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目前,相关执法人员5名均已被停职处理,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处分。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45
哈皮的可可

哈皮的可可

我个性鲜明,无法简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