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女子患中度抑郁,这天她没有吃药,导致病情发作,情绪失控下,女子拿起刀将

茂彦学法 2025-07-20 17:32:58

河南许昌,女子患中度抑郁,这天她没有吃药,导致病情发作,情绪失控下,女子拿起刀将丈夫头部划伤,丈夫恼怒之下,把妻子绊倒在地,抡起板凳等物体朝妻子砸去,最后将其反杀。冷静下来后,丈夫报警自首,在他以为自己会因为正当防卫减轻责任的时候,法院却给出不同看法。 2024年,小丽的生活一直被精神方面的疾病困扰。 她多次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抑郁症发作”。到了8月至9月期间,又被确诊为“复发性抑郁障碍”。 9月26号,小丽出院后,只能在家靠吃药来继续控制病情。 日子就这么不紧不慢地过着,可谁也没想到,10月31号晚上,一场毫无预兆的冲突,改变了她和丈夫的人生。 那天晚上,小丽因为没按时服用药物,病情一下子发作了。 她就像变了个人似的,情绪完全失控,手里拿着水果刀,冲向了丈夫老王,一下子就把老王的头部给划伤了。 老王被这突如其来的攻击彻底吓到了,他从未见过妻子这般模样,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小丽又从院子里追着他到了屋里。 在屋里,2人开始厮扯起来。老王心里也是窜出一股火,本来好好地在家待着,突然就被刀划伤了,这谁能受得了? 他的怒火越烧越旺,在那一瞬间,他脑子里就只剩下一个念头:今天要是不把她杀了,那被杀的那个人就是自己了! 在这种极端情绪的驱使下,老王失去了理智。 他先把小丽绊倒在地,然后就像疯了一样,依次拿起方形木凳、两齿的耙子,锄头等物品,一次又一次地朝小丽的头部狠狠击打。 直到看到小丽头部流血,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了,他才停下了手。 打完之后,老王看着地上浑身是血的小丽,心里害怕又后悔,但更多的是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 他知道自己干了不可挽回的事,想着反正也跑不了了,就换下了沾满血迹的上衣和裤子,然后去了附近的商店,买了两包好烟抽。 抽着烟,老王的心情渐渐平静了一些,但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报案的决心。 当晚23点54分,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电话里平静地说自己在家中杀了妻子。 说完之后,他就在现场静静地等着民警来抓他。 当地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了现场,把老王控制住了。 同时,民警也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第二天凌晨12点左右,120出诊医生到达现场,经过检查诊断,确认小丽已经死亡。 后来,案件到了法院,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老王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他又会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0条 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丽因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划伤老王头部,老王在此情况下确实遭受了不法侵害,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然而,在小丽被绊倒在地且不再具有继续侵害老王的行为能力后,老王仍多次用方形木凳、耙子、锄头等物品朝小丽头部击打,直至其死亡。 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老王后续的击打行为并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从防卫限度来看,即便在小丽最初攻击老王时,老王采取防卫措施也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为限度。 但老王在小丽失去侵害能力后持续暴力攻击,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了小丽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不过,由于小丽最初的行为并非严重危及老王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老王的行为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依据防卫过当相关规定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最终未认定老王行为为正当防卫,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老王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如实向警方供述自己在家中杀了妻子的事实,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这一系列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老王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老王在报警时明确承认自己杀了妻子,在后续调查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 基于老王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在判决时依据该法条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 zhi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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