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吃馒头时不小心噎死了,男子家属认为这是意外,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险理赔金10万元。但保险公司查看诊断结果后,认为男子的死因是猝死,并不是意外,所以拒绝赔偿。男子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求一个公正判决。
据齐鲁晚报7月20日报道,48岁的男子潘某买了几个大馒头,可能因为太饿了,他吃的时候有点狼吞虎咽,结果吃着吃着就噎住了。
潘某顿时感到十分难受,用力捶了捶胸口,但根本没有缓解。潘某的母亲见状,立即过来拍了拍潘某的背部,而此时潘某已经满脸通红。
不多时,潘某突然倒在了地上,失去了意识。潘某的母亲慌了神,她多次呼叫潘某,均未得到回应,于是立即跑到邻居家求救。
邻居过来查看后,让潘某母亲立即叫救护车,然后对潘某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可等救护车赶到时,确认潘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潘某的突然离世让母亲悲痛欲绝,其丧事均由其他几位亲戚操办,而在整理潘某的遗物时,亲戚发现了一份保单。
根据保单显示,潘某生前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单,保险理赔金额有10万元,保险期限是30年。
同时,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潘某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其死亡时咽喉部有尚未咽下去的馒头,而潘某真正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潘某的亲属认为,潘某是被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事件,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但当他们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死亡证明中死因是猝死为由,认为潘某是属于自身疾病,这并非意外事件,所以拒绝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表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因疾病猝死的,不属于意外情况,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畴。
双方因为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潘某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理赔金。
法院会怎么判?
目前潘某的遗体已经被火化,所以对于死因争议问题已经无法再去鉴定,只能按照之前的死因诊断报告判断,而之前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潘某的家属需要证明潘某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件,而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关条款的告知义务。
法院调查发现,猝死并非只有疾病导致,在医学实践中,也存在非疾病导致的猝死。根据潘某家属提供的证据,说明潘某因为吃馒头噎着导致的猝死的可能性极大,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中存在免责条款,且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在潘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员尽到了告知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不过,潘某家属未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这导致保险公司失去了证明潘某是因吃馒头噎死的证据,所以潘某的家属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考虑到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2万余元给潘某家属救急,以及诉讼成本等问题,于是并未进行判决,而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终,保险公司另行向潘某家属支付了2.8万余元,共计赔付了潘某家属近5万元,此案才告一段落。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齐鲁晚报 202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