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道,上海,男子在家中吃馒头,可吃着吃着,他竟突然倒地,噎死了。家属火化完遗体后,想起曾给男子买过意外险,理赔金10万,可保险公司却说,噎死不属于意外身故,同时属于免责情形,因此拒绝赔付。双方闹到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你们这是什么道理?我儿子就是吃馒头噎死的,怎么就不算意外了?买保险的时候说得好好的,现在出了事就耍赖!”潘先生(化名)的母亲在保险公司理赔窗口前悲痛欲绝地哭诉着,儿子意外猝死,凭什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是保险公司咬定两点:第一,医学证明写了“猝死”,而猝死在合同免责条款里;第二,潘先生之前检查“存在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极差”,所以不属于理赔范围。 家属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有人的质问直戳人心:一个活生生的人被食物卡住喉咙窒息而亡,如果这都不算“意外”,还有什么能是意外?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到了法庭之上。 主审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抽丝剥茧地引入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死亡最直接、最决定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尽管死亡证明标注“猝死”,但急救记录中残留的馒头与家属对事发瞬间的描述,共同指向一个更直接的链条:男子是在吃馒头被噎住后死亡。 尤其关键的是,法律的天平在此刻倾向了普通人:保险公司如果咬定是“疾病导致猝死”,必须自行举证;而他们翻出的病历只能说明潘先生曾患病,却无法证明这些病在那一刻引发了致命后果。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恰恰是保险法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而保险公司则又抛出一个问题:家属未第一时间报案,导致错过最佳勘验期。公司此前已“通融赔付两万余元”,若想获更多赔偿,家属需补强证据链——这对已承受丧亲之痛的普通人而言,近乎苛求。 一边是家属举证不足,一边是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权存疑,法官最终促成调解:保险公司再赔2.8万元,总额凑至5万,相当于保额的一半。毕竟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全额支持诉求不太现实;但如果全盘否定理赔,无异于纵容保险公司用一些隐晦的条款来糊弄百姓。 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在购买保险时,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逐字逐句看清条款,尤其是免责内容,搞清楚哪些情况能赔、哪些不能赔,避免日后陷入理赔纠纷。 普通人买保险,求的是一份心安。这份心安,是在意外来临时,不必为高昂的费用手足无措;是在遭遇不幸后,家人能得到一份基本的保障,不至于雪上加霜。可如果理赔过程充满了“合同陷阱”,这份心安可能就会变成心寒。 信息来源: 光明网丨《48岁男子吃馒头“噎死”,家人崩溃,保险公司拒绝全额理赔!法院判了》 文丨小王 编辑丨史叔
“不如生块叉烧!”上海闵行,53岁男子离婚后,就把市值500多万的房子给了女儿,
【450评论】【229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