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的新车开了2个多月,发生刮蹭,4s店提供上门取车服务,返程时发生事故。新车变事故车,对方一开始希望走女子的保险修车,女子没同意,对方承诺可以帮女子把车修好,并给予3000元补偿,女子接受不了:新车发生这样子的情况,折旧费2万多应该不为过的。 据风芒新闻7月26日报道,陈女士是株洲人,在长沙买了一辆电车,刚开了2个多月,车辆右侧发生磕碰需要送修。 她想起当初自己买车时,4s店有承诺可以提供上门取车服务,便联系了4s店过来取车。 4s店的员工根据陈女士提供的地址,顺利取车,可在返程途中,车辆撞上马路上的隔离带,驾驶室一侧的气囊全部弹了出来。 事故发生后,4s店第一时间联系陈女士来处理这件事情,他们一开始给出的方案是:走陈女士的保险修车,然后给陈女士赔偿一些保养服务。 陈女士没同意,明明是4s店的员工开车没注意出了事故,凭什么要动用自己的保险呢? 4s店见陈女士不同意动用自己的保险,也不好强求,于是换了新的方案。 承诺由他们来出钱,用原厂配件,把撞坏的地方,该换的都给换了,把车子修好。 修好之后,还会给到陈女士一些适当的补偿,再额外送终身保养。 可在陈女士看来,自己的车辆是一辆电车,她不需要对方送终身保养,电车造成这么大的事故,自己也不确定车辆后期有什么问题。 4s店见陈女士不要终身保养,说按正常家庭用车4到6年的情况下,一年做一次保养,一次大概四五百块钱,把这部分钱折现给到陈女士。 陈女士算了一下,就算按照500元一次计算,6次也就是3000块钱。 她接受不了这个方案,自己的新车才开了2个多月,就出了这么大的事故,就算修好了,以后在二手市场肯定也是大打折扣的。 她觉得,2万多的折旧费也不为过。 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4s店承诺后续会跟陈女士继续协商沟通。 陈女士的新车只开了2个多月,就因为4s店工作人员的失误,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故,新车直接变成了事故车,这换做是谁,心里都会不好受的。 1、4s店员工取车途中发生事故,导致陈女士车辆受损,4s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这个事件中,4s店员工在取车返程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4s店作为用人单位,因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等。 2、新车发生事故后,可以索要折旧费吗?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车辆因事故受损后,即使修复,其市场价值通常低于事故前价值,特别是如果事故导致车辆结构性损伤,即使修复,也可能直接影响到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导致车辆价值大幅下降。 新车发生事故后,在特定条件下,如车辆严重受损且经专业评估贬值明显,法院可能支持赔偿车辆损伤贬值损失。 车辆折旧费,属于“间接损失”,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不能仅凭车主和4s店来估算。 陈女士就车辆折旧费,可以跟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第三方机构评估,明确贬值金额及计算依据。 法院通常会结合车辆新旧程度、损伤部位及评估报告,判决对方是否需要赔偿部分折旧费。 如有些功能修复后,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法院可能会驳回索要折旧费的诉求。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湖南长沙,女子的新车开了2个多月,发生刮蹭,4s店提供上门取车服务,返程时发生事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7-28 2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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