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应邀前往朋友家中吃饭,期间不胜酒力醉倒。男子家属得知后,将男子接回家中休息,约4个小时后喊男子起床喝水时,发现男子没了反应。男子家属慌了,连忙拨打了120,悲剧的是,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男子已经死亡。事后,男子家属难以释怀,向事发前与男子一起喝酒的3个朋友索赔5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2月7日下午四点左右,男子杨某应朋友杨某1邀请,前往杨某1家吃饭。 席间,杨某与杨某1、叶某、周某及其他家属、小孩同桌,与杨某1、叶某、周某3人一起喝了酒。 杨某不胜酒力醉酒,杨某1等人将杨某搀扶到杨某1家床上休息。 当日下午五点多,杨某的妻子给杨某打电话,杨某1接了电话后告知杨某妻子,杨某在其家中吃饭。 下午六点半左右,杨某妻子带着儿子去杨某1家将杨某接回家中休息。 大约四个小时后,杨某妻子喊杨某起床喝水,发现杨某没有回应,随即拨打“120”。 悲剧的是,“120”救护车到现场查看后,认为杨某已死亡,并出具了死亡证明。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杨某妻子等一众家属难以释怀,认为不是与杨某1等人一起喝酒,杨某也不会出事,在给杨某办理完后事后,向事发前与杨某一起喝酒的杨某1、叶某、高某3人索赔,未果后,将杨某1、叶某、周某3人告上法庭,索要54万余元赔偿。 面对杨某家属的控诉,杨某丁、叶某、周某3人辩称,与杨某喝酒时没有劝酒、灌酒行为,在看到杨某醉倒后,将杨某扶上床休息也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同时,由于杨某死亡后其家属未就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杨某丁、叶某、周某3人还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的死亡与饮酒有关,不排除杨某存在多次饮酒、服用饮酒禁忌药物、自身疾病突发等原因造成的死亡等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杨某在去杨某1家吃饭时没有异常,与杨某1、叶某、周某共同饮酒后醉酒,几个小时后死亡,不能排除其死亡与饮酒有关。 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风险,而其放任醉酒的后果,应对自己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杨某1作为宴席的组织者及共同饮酒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提醒义务,在杨某醉酒后,未及时采取送水解酒、送医救治等有效安全的照顾,故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叶某、周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提醒义务,在杨某醉酒后,未及时采取送水解酒、送医救治等有效安全的照顾,故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死者杨某醉酒被接回家几个小时后死亡,也有其家人疏于有效安全照顾的因素。 综上认为,应由杨某1、叶某、周某共同承担10%责任,杨某1相对叶某、周某责任较大,杨某1承担4%,叶某承担3%,周某承担3%。 核定杨某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诉请后,最终判决杨某1、叶某、周某各赔偿杨某家属4.8万余元、3.6万余元、3.6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事情并没有完,杨某1履行了相应的判决义务,但是叶某、周某不服又申请了再审。 叶某、周某除了坚持认为,无任何证据证明杨某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直接的原因或者诱发的因素外,还认为自己二人亦是被邀请者,之前并不认识杨某,与杨某一起喝酒时没有劝酒、灌酒行为,在杨某醉酒后亦是帮其搀扶到床上休息,已尽到了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 自己二人作为普通人,没有专业的医学常识,认为醉酒后休息一会便恢复,不能苛求自己二人具备“送水解酒、送医救治”的高度照顾义务等等。 再审法院判了! 再审法院同样认为,杨某1、叶某、周某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认为,原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杨某1、叶某、周某共同对杨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也较为合理。 不过认为,杨某1系本次宴席的组织者并邀请杨某陪酒,其更应有注意保证前来赴宴的客人在喝酒过程中和醉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客人喝酒时,主人应当及时提醒、劝告不要饮酒过量,本案中杨某1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其过错较叶某、周某更大。 叶某、周某于本次宴席之前与杨某并不认识,但其对杨某饮酒过量行为亦未予劝阻,存在轻微过错和一定过失。 鉴于以上,认定杨某1承担6%责任,叶某、周某各承担2%责任为宜。 综上,改判杨某1、叶某、周某各承担7.2万余元、2.3万余元、2.3万余元赔偿责任。 这事你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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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梦无痕
以后喝酒前签字[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