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网约车司机在某路口等红灯时,后排女乘客在马路正中央、未到目的地的情况下,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30 04:12:15

贵阳,一网约车司机在某路口等红灯时,后排女乘客在马路正中央、未到目的地的情况下,突然推开车门。不料,右侧驶来的车辆避让不及,狠狠撞上,车门严重变形。交警调查后,认定女乘客全责,复核结果一样。然而,女乘客拒不认账,声称司机“本该右转”,她下车“没毛病”,还扬言要“再复议”。司机很无奈,车子修不了,一停就是40多天,损失超万元,讨要赔偿时,女乘客却甩出“神逻辑”:“这是工作外出,赔不赔得问单位!”后来,司机让步索赔5000停运损失,女乘客仍坚持要先“确认签字”才考虑付钱。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7月29日报道,2025年6月11日下午,网约车司机徐振国(化名)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道路。车辆正停于直行车道等候红灯,右侧车道有车辆并行。 此时,后排乘客余晓雯(化名)在距离目的地还有2公里、车辆处于道路中间的情况下,突然推开右后车门。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徐振国车辆的右车门,造成车门严重凹陷变形。 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余晓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晓雯对该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个月后,交管局经复核,维持原责任认定。 徐振国因本次事故导致网约车无法营运,已停运超过40天。徐振国声称其日均营运损失约300元,累计停运损失已超过1万元。虽经多次沟通,余晓雯拒绝支付任何赔偿,导致徐振国无法修车复工,损失持续扩大。 徐振国找记者介入调整,但面对记者询问,余晓雯提出两点辩解: 一是,她声称司机“本该右转”,故认为自己当时在“右转车道”下车是正当行为,此说法与事故发生在直行车道的事实及交警认定相悖。 二是,她表示事发时系“因公外出”,赔偿事宜需向工作单位汇报请示,需单位参与决定,个人不能直接承担责任。 经记者调解,徐振国同意作出让步,除要求余晓雯承担车辆维修费外,仅索赔5000元停运损失。 而余晓雯未当场接受,要求徐振国提供详细的赔偿清单及收入证明供其“确认、签署”后方可考虑支付,并表示“会再提复议”。 对此,有人提出疑问,余晓雯对两级交警部门作出的“全责”认定均不服,并声称要继续申请复议,这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这个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余晓雯在机动车道中间、车辆未在安全区域停稳时开车门,且妨碍了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明显违反该规定,认定全责并无任何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可以进行复核,且只能复核一次,而结合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书属于证据,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得通过复议或诉讼发生继续推翻。 本案中,两级交管部门经调查均认定余晓雯全责,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余晓雯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其声称“再提复议”于法无据。 有人问,徐振国主张的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和停运损失费,但余晓雯不认可,该如何界定赔偿范围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晓雯因违规开车门导致徐振国车辆受损及停运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徐振国的车辆维修费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余晓雯必须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对于营运车辆,因侵权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可赔偿的间接财产损失。 徐振国作为网约车司机,需提供有效证据,如维修时长证明、历史收入流水、平台接单记录等,以证明停运时长及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其主张的日均300元损失及总额需经证据证实。 有人问,“因公外出”能否成为余晓雯拒赔或拖延赔偿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余晓雯声称“因公外出”,若属实且开车门行为确属执行工作任务,则其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替代责任。 但是,即使最终由用人单位赔偿,根据上述法条,也不改变余晓雯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徐振国的责任性质。徐振国有权直接向余晓雯主张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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