冨谷至:确切地说,由于复仇是一种基于儒教伦理的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但

尔岚看过去 2025-07-30 13:29:41

冨谷至:确切地说,由于复仇是一种基于儒教伦理的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但是礼的规定可以阻却处罚的落实。在前近代中国,法律通常不容许复仇,一般是通过恩赦等特别程序而使复仇者免受处罚。此外,尽管有时会颁布禁止复仇的诏令,但并未将其规定在律中。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自力救济、报复由公权力代行是法律进化论的观点,也是报应成为刑罚目的的一大理由。然而,中国法制并未按此路径发展,这是因为礼的行为是个人在自己伦理关系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再有,维护脸面也属于个人事务的范畴,国家、公权力不可能去代行个人的这种礼的行为,或者个人挽回失去的颜面。因此,主张通过国家代替被害人对加害人施加刑罚来替代自力救济(报复)的理论没有成立的空间。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儒教与皇帝政治终结的清末,也未曾改变。清律《刑律•斗殴》中“父祖被殴”条规定:“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实际上,这是允许复仇的规定。(《汉唐法制史研究》,pp.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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