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男子干活时突然神志不清,被送进医院ICU,谁料治疗期间,男子突然挣脱双手上的约束带,不顾护士劝阻,从2楼病房窗户口跳了下去,摔成多处骨折,男子觉得医院没做好安全防护,就把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各项损失,结局令人舒适。 7月30号,掌闻视讯报道,2022年夏天的一个早晨,向某正在车间干活时突然手脚发软,整个人瘫倒在地。 他的儿子接到工友电话赶过来时,向某已经失去意识。 救护车闪着蓝灯一路疾驰,把向某送进了医院重症监护室。 2天后的深夜,原本被约束带固定的向某不知哪来的力气,猛地挣脱了双手的束缚。 他一把扯掉手臂上的输液管,拔掉导尿管,像发了疯似的扑向治疗车。 护士还没反应过来,他已经抓起车里的剪刀,跌跌撞撞冲向窗户。 "快拦住他!"值班医生大喊着冲过去。2个护士紧跟着扑上去拽向某的衣角,可这个50多岁的汉子力气大得惊人。 就在咫尺之间,向某已经踩着窗台纵身从2楼跳下。 "砰"的一声闷响从楼下传来。等医护人员冲到窗口,向某已经躺在水泥地上,一动不动了。 抢救室外,儿子抱着头蹲在墙角,想不明白:父亲究竟有啥想不开的,怎么突然就跳楼了? 22天后,向某挂着拐杖出院了。这次跳楼给他留下了满身的伤:右腿骨折、肋骨断了三根、腰椎骨裂。 看着医药费清单,向某生气极了,他抱怨道:医院窗台那么矮,连个护栏都没有,他们得负责! 医院那边怎么也没想到,明明是向某自己要跳楼,结果寻死不成,竟倒打一耙。 而对于赔偿这件事,双方争得面红耳赤。 向某表示,我好好的人进去,现在瘸着腿出来,医院窗台不到1米高,这不是安全隐患是什么? 医院代理人也寸步不让,说我们窗台高度完全符合标准。再说当时3个医护人员拼命拉您,是您自己非要往下跳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医院对于这件事是否应该负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向某主张医院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条,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3个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窗台高度符合标准,且在事故发生时已及时采取阻拦措施,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跳楼行为系自主选择,医院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未侵害其民事权益。 因此,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要义,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向某在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主动挣脱约束、跳楼受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根据该法条,如果损害结果完全由受害人自身故意行为导致,行为人,也就是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向某的跳楼行为系“主动行为而非疏于防范的意外过失”,且医院已尽到合理阻拦义务。因此,向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这一判决契合了法律对“自甘风险”行为的规制逻辑,即成年人需对自身故意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 法官认为,向某的入院记录里没写有精神问题。他自己也说跳楼时完全清醒,那他不知道从2楼跳下去会受伤吗? 最终法官宣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医院窗台高度符合安全标准,医护人员也尽到了阻拦义务。向某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后来,向某没再上诉。 有人说判决公正:自己跳的楼还要医院赔钱?哪有这种道理! 但凡一出问题,无论青红皂白就找医院和医生的麻烦,寒了医生心,最终吃亏的还是患者。 也有人说,既然神志清楚为什么要用约束带,双上肢用约束带为什么能轻易挣脱,院方必须担责! 医院要守好安全底线,但成年人更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毕竟生命只有一次,谁也不能替别人承担冲动的代价。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江西鹰潭,男子干活时突然神志不清,被送进医院ICU,谁料治疗期间,男子突然挣脱双
茂彦学法
2025-07-31 14: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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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龙有悔
这要是行,医院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