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33岁女子指控,在找工作期间,被七年前帮其打赢离婚官司的50多岁男律师邀请去散步,对方多次强拉她的手,借“脚滑”搂腰,突然强吻她嘴角,还暗示婚姻不幸。她当场怒斥:“恶心!”接着,男律师付钱帮她开房后,竟以“上厕所”为由进房间兜圈。男律师辩解:“牵牵手、亲亲嘴没越红线”,她回怼:“我不愿意,我有男友”,男律师继续拉扯:“男友又不是老公”。
事后,女子报警指控男律师猥 亵,而男律师反咬她敲诈两万元,称其“有精神病、诬告前科”。目前,警方已立案,但监控缺失、唾液未验,真相仍然是个迷。
据澎湃新闻8月1日报道,2017年,周雨薇(化名)因离婚诉讼委托同乡律师傅明远(化名)代理案件。
傅律师年长她二十余岁,与前夫同籍贯。案件以协议离婚告终后,两人再无联系。
2025年3月,失业的周雨薇独自赴武汉求职,傅明远通过朋友圈得知她的行踪,主动发消息称要“尽地主之谊请吃饭”。
周雨薇母亲曾语音提醒她注意安全,但她想着“年龄差这么大,又是老律师”,便未多想。
3月3日晚,傅明远带周雨薇到武汉东湖听涛风景区散步。
据周雨薇自述,傅明远多次试图牵她的手,均被她甩开。
此后,对方借“踩空台阶”瞬间搂住她的腰, 行至人少处时,他突然强抱并亲吻其嘴角,散步中傅明远反复提及“与妻子分居”“无 性 需求”等言论。
周雨薇当场表示:“你的行为让我恶 心!”
得知周雨薇未订酒店,傅明远坚持支付200元房费。
入住后,他提出“借用厕所”,进入房间后却未使用卫生间,短暂停留后离开。
周雨薇称当时手机电量不足,未能录音取证。
周雨薇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
傅明远提及:“牵牵手、亲亲嘴好像没越红线。”
周雨薇拒绝:“我不愿意!我有男友!”
傅明远则称:“男朋友又不是老公。”
4月14日,周雨薇果断报了警。
7月29日,周雨薇委托律师向傅明远发函,索要侵权赔偿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傅明远对警方辩称:
1. 散步是周雨薇主动邀约;
2. 从未亲吻对方;
3. 周雨薇是“敲诈勒索”,并称她有精神病史及“诬告前科”,曾指控两任前男友猥 亵。
对此,周雨薇坚决否认该说法,斥其“泼脏水”。
对于通话录音,事后傅明远解释,此言是“听到赔偿金额后的气话”。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搂抱亲吻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 亵”?
猥 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特殊欲望为目的,用发生关系以外方法实施的违法行为,核心要件是 “违背他人意志”和“性 意 图”。
周雨薇自述多次甩开对方的手并明示“恶心”,微信记录中“我不愿意”的声明,都说明傅律师的行为违背意志。
傅明远辩解“踩空搂腰”属意外,但结合其散步时谈论“无 性 需求”、聊天记录中“亲亲嘴没越红线”等言论,这种说法存疑。
若警方调取到景区监控显示其多次故意肢体接触,即可推翻“意外”抗辩。
周雨薇称嘴角留有唾液,但事发后未及时报警取证,生物证据大概率灭失。
现有证据中,微信记录和录音对周雨薇有利,但缺乏直接物证,需补强旁证才可能认定违法事实。
2、傅律师是否违法职业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条规定,律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傅律师与周雨薇代理关系已终止七年,表面看已超行业监管范围,但傅明远作为律师,主动邀约前当事人并支付房费,已超越正常社交范畴,或利用了周雨薇对其身份的信任构成。
即使猥 亵不成立,对这类不正当接触当事人的情形,地方律协仍可对其处以警告、停业等处罚,且证明标准低于行政处罚。
3、周雨薇2万元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胁恐吓手段。
本案中,周雨薇通过律所发送正规律师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人身权益可请求精神赔偿”的规定,属正当民事维权,与“非法占有”本质不同。
现有证据未反映周雨薇使用“不赔钱就曝光”等胁迫言语,仅依据事实主张权利。
反观傅明远称对方“抑郁”“有前科”,更接近名誉诋毁。
若傅明远有证据证明周雨薇虚构事实,应通过刑事自诉控告其诬告陷害罪而非将民事索赔曲解为敲诈勒索。
本案案情仍不明朗,依赖于警方调查通报,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