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向男网友借了1000元,但事后没钱还,并主动提出“肉偿”。男网友也没想到会是这样,但他还是未经住诱惑,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可万万没想到,由于二人动静太大,结果被邻居给举报了。后警方以女子和男网友存在不正当性交易为由,对二人进行了处罚。但男网友不服,认为与女子是自愿发生关系,顶多算出轨,于是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女子刘某在交友平台结识了一位已婚男子杨某,二人一起聊了很久,成为了能互相倾诉的朋友。 平时二人的联系并不多,大家都有各自的生活圈子,直到后来刘某的工作发生了变动,导致出现了经济窘迫期,连饭都吃不上了。无奈之下,刘某向杨某提出借1000元,并表示找到工作后再还给杨某。 杨某见刘某是真的遇到了困难,而且这金额对他来说的确不大,所以就通过微信把钱转了过去。 然而刘某就像是忘了这事儿一样,一直都没有还钱。杨某虽然着急,但又不好意思直接催,所以每次聊天时都会暗示一下。可刘某总是装糊涂,杨某实在没办法,只得主动开口要求刘某还钱。 刘某这次回答得十分爽快,还让杨某去她的出租屋拿钱。杨某当时并没有多想,就直接按照刘某发来的地址开车去了。 等杨某来到刘某的出租屋时,她已经等在了那里。可还没等杨某开口,刘某就提出了一个让他难以决定的要求:“我现在确实没钱还你,要不我给你一次,这1000元就一笔勾销了。” 杨某听了这话后,的确有些欣喜,但又想到了自己的妻子,犹豫不决。直到刘某重复提出“肉偿”后,杨某才艰难地答应了。 可能是为了让杨某感到物超所值,刘某十分的卖力,二人的动静吵得邻居无法安静休息,于是就报了警,称刘某在提供不正当服务。 警方立即安排警员前往刘某的住处,然后拦截下了正要离开的杨某,将二人一并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对二人分别询问后,警方认为杨某与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卖Y嫖C。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卖Y、嫖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杨某和刘某分别受到了处罚,其中杨某被行政拘留了10日,同时警方还将此事告知了杨某的妻子,导致夫妻关系差点破裂。 事后,杨某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自己明明去刘某那里要债,根本没有嫖C的主观意图,而且自己也没付钱。因此他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就卖Y嫖C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应当按照卖Y嫖C处理。 具体到本案,杨某本来是打算找刘某要债的,但刘某提出了“肉偿”,杨某也同意了。 由此可见,双方在主观上已经就发生关系以抵消这1000元的债务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刘某没有当场拿到现金,但她已经获得了1000元的经济利益,而杨某也丧失了对刘某的债权,所以这符合以金钱为媒介进行交易的条件。 法院调查发现,从警方提供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杨某和刘某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的事实。 不过,警方提供的证据中,存在刘某照片所对应的编号信息错误,这属于警方在工作上的失误,但并不会对杨某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的定性。 最终,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 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行为如果算卖淫嫖娼,那为何包养情人的不算,不都是以金钱交易吗?” 还有网友表示:“卖淫嫖娼不是也要看次数的吗?如果是经常性的那认定没什么问题,可人家就这一次呀。”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上海,一女子向男网友借了1000元,但事后没钱还,并主动提出“肉偿”。男网友也没
雷雷说趣
2025-08-02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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