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意外去世获赔220万赔偿金,消失12年的妻子突然跳出来要分走46万的赔偿金。两个儿子都不同意,母亲离家出走这么多年,父亲的葬礼都没有出席,现在凭什么分钱?妻子以合法夫妻的身份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7月31日,潇湖晨报报道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女子小美在得知丈夫阿强意外离世并获赔220万元死亡赔偿金后,要求分割其中的20%份额,却遭到了拒绝。
小美与阿强经人介绍相识,彼此印象良好,很快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然而,他们并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直到两个儿子相继出生后,两人在2010年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合法夫妻。
然而,有了孩子后,夫妻二人的感情并未更加和睦,反而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矛盾频发,经济压力也与日俱增。家中争吵不断,让小美逐渐对生活失去了信心。2012年,为了“抗争命运”,小美毅然决然地丢下两个年幼的儿子,离家出走。
那时,大儿子年仅7岁,小儿子也才5岁。从此,两个孩子失去了母爱,只能与父亲阿强相依为命。每当看到别的孩子都有妈妈陪伴,他们只能默默地把委屈藏在心里,盼望着妈妈能早日归来。然而,这一等就是12年,从童年到成年,母亲的陪伴始终缺席。
这期间,阿强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赚钱养家糊口,生活的重担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为了生计,他不得不外出打工。然而,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2022年,阿强在外打工时不幸发生意外,突然离世。
经过协商,公司决定承担责任,一次性支付给阿强家属220万元死亡赔偿金,也算是对阿强最后的告慰。然而,在料理阿强后事时,小美依旧没有出现。阿强的父母强忍悲痛,白发人送黑发人,让儿子入土为安。
可谁曾想,阿强的后事刚办完,阿强的父母和儿子就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小美得知公司赔偿了220万元后,认为自己作为阿强的合法妻子,有权分割这些赔偿金。她觉得,阿强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儿子,自己作为妻子,至少有权分走20%的份额,即46万元。
对于小美的诉求,两个儿子反应强烈。他们认为,小美离家出走12年,从未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凭什么现在来分钱?父亲阿强的葬礼上,小美都没有出现,现在知道有钱了,就把他们告上法院,这还有底线吗?
法官在走访阿强的邻居后了解到,小美确实多年未返回村里,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对丈夫阿强也没有尽到扶养责任。小美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与阿强生前存在联系和沟通,没有聊天记录,也没有任何生活痕迹。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阿强的葬礼这样重要的场合,小美作为合法妻子竟然没有出席,这完全不符合正常夫妻该有的状态。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这起案件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其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实际生活依赖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在分配时,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小美虽然与阿强是合法夫妻,但她离家出走12年,期间未抚养子女、未承担家庭责任,甚至缺席丈夫的葬礼。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她与阿强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且未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因此,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司法实践,法院有权综合考量近亲属的实际依赖程度进行分配。阿强的父母长期协助抚养孙辈,两个儿子与父亲共同生活并依赖其经济支持;而小美则未提供任何生活照料或经济支持。因此,法院可以认定小美无权参与分配。
其次,小美的遗弃行为导致她未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这构成了民事权利限制的事由。《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虽然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但其分配可以参照类似的法律精神。小美遗弃年幼子女及丈夫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遗弃特征。她主观上存在恶意,离家后完全切断联系,未承担子女教育、生活费用;客观上,她的遗弃行为导致丈夫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子女长期缺乏母爱,且持续12年未尽夫妻、母亲的义务。因此,尽管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但法院可以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照《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未尽扶养义务者少分或不分”的立法精神,剥夺小美主张分配的权利。
此外,死亡赔偿金的共有属性也支持法院结合伦理评判作出公平裁量。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小美没有对阿强尽到夫妻扶养义务,并判决阿强父母各分得20%的赔偿金,两个儿子各分得30%,而小美则无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