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女子带俩孩子住民宿,老板给她免费升了大床房,退房时,女子问停车费怎么收?老板说我帮你代缴,两天两夜只要20块,你自己交下来得60呢。没成想,女子刚离开民宿没多久,就给老板打来电话,说你是不是骗我20块钱?我出去的时候,那杆自动升起来了,压根不收费。老板哭笑不得,说我要是不给你缴费,那杆咋能抬呢?原以为事情过去了,没想到十几天过去,老板竟收到市 监 局电话,说有人投诉他乱收费…
8月2号,据小莉帮忙报道,贾先生开了家民宿,7月17号那天下午,一位女子带着2个孩子前来入住。
贾先生见女子带俩孩子出个门不容易,寻思让娘仨住得宽敞些,就好心把她订的普通标间免费升级成了大床房。
女子说了声谢谢,第二天还续住了一晚。
贾先生本来想着做个顺水人情,没成想后来给自己招来一身麻烦。
退房那天早上,女子拿着房卡来前台,退完房开始问停车费的事儿。
贾先生说,订单页面有标注,咱们和隔壁停车场有合作,停车费一天10块,要是您自己去交,一天得30块。我这儿帮您交,两天总共收20,能省40。
女子当时没吭声,交完钱就走了。可刚出民宿大门没5分钟,贾先生的手机就响了。
电话那头是刚退房的女子,她声音尖利,怒吼你们是不是骗我20块啊?我出门时候杆子自动抬起来了,根本没扣钱!
贾先生听完当真是哭笑不得,他耐着性子解释:您车牌号是我提前录入系统的,要是不缴费,系统根本认不出您的车,杆子能自动抬吗?
对方听后半信半疑挂了电话,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十几天后,贾先生突然接到市监局电话。
工作人员说有人投诉他乱收费,多收了20块停车费。
贾先生气坏了,这20块明明是按规定收的费,咋就变成他乱收费了?
虽然气个够呛,但贾先生想着息事宁人,他联系那名女子主动提出退还20块。
可电话那头女士一听,竟翻出旧账,说那天我开车出去违章了,罚款了200块,这钱得你们民宿出!
贾先生当时就懵了,说您自己违章罚钱,责任得自己担,凭啥栽我头上?
对方却理直气壮,说要不是和你打电话,我能分神违章吗?
贾先生气得眼前发黑,他好心帮女子免费升级房型,又帮她省下不少停车费,到头换来的却是200块的索赔,这换谁谁能接受?
当记者联系这位女士想要进一步沟通时时,对方先是推脱“在开车”,挂了电话后再打过去就不接了。
贾先生又给市监局打电话,工作人员说,她说接电话时开车被拍了,违章是你们民宿的责任。你要是不同意赔钱,那就等调解吧。
贾先生越想越憋屈,本来是想着给客人优惠,结果倒成了他的错,这口气实在咽不下。
目前,市监局仍在协调双方沟通,但那位女士始终没有再接电话。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女子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把开车违章的责任归咎于贾先生,理由是“接电话导致分神”。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三要素。
女子作为驾驶员,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接打电话本身可能构成分心驾驶的过错,但这一过错属于她自身行为,与贾先生无关。
贾先生与女子的通话内容仅涉及停车费退款,未诱导或强迫其违章。即使通话导致短暂分神,违章的直接原因仍是女子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二者无必然法律因果关系。
200元罚款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的处罚,责任主体应为违章者本人,而非第三方。
所以,女子要求贾先生承担违章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将自身过错转嫁他人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贾先生作为民宿经营者,已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他在订单页面明确标注停车费标准,且实际收费两天20元,而自行缴纳要60元,实际收费低于市场价,不存在欺诈或乱收费行为。
第二,他主动为客人升级房型、提供停车费优惠,属于超出合同义务的善意行为。
第三,女子自愿选择由贾先生代缴停车费,且全程未受胁迫,双方间无强制交易。
反观女子,滥用投诉权,在无证据证明贾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以“乱收费”为由投诉,涉嫌恶意维权。
除此之外,还将自身违章责任强加于经营者,并拒绝进一步沟通,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消费”的要求。
总得来看,贾先生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女子索赔200元罚款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市监局应驳回其不合理诉求。
女子以“接电话导致违章”为由索赔,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支撑,也违背了诚信原则。
贾先生作为经营者,已尽到信息披露和诚信服务义务,无需为消费者的个人过错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
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有路了。
小仙女?不识好歹!
GrWm
是老板要你开车打电话的吗?什么鸟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