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大爷老两口多年前与女婿达成口头约定,用老宅换女婿的拆迁房。不料,刚入住不到3个月,女婿翻脸不认账,通过断水断电、换门锁,将穿着单衣的大爷老两口赶出家门。祸不单行,女婿和女儿因互相猜疑背叛婚姻,彻底闹崩,而女婿父母还指责大爷家私吞了老宅地上获得的108万拆迁款,女儿则亮出转账记录反驳钱早给了女婿装修房子。女婿态度明确,要求收回房子,还要老宅的土地。双方曾报警,但解决不了,如今各执一词,准备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据大风新闻8月2日报道,2015年,二女儿阿红(化名)和丈夫阿明(化名)提出一个方案,用林大爷(化名)在山上的老宅基地,换阿明名下一套7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 林大爷因为信任,没有签署协议,而是仅凭口头约定便完成了交换,阿明随后在老宅地上建起了新房,林大爷则开始等待拆迁安置房的交付。 这一等,就是十年。 2025年3月,拆迁的房子终于装修完毕,林大爷老两口满心欢喜地搬了进去,谁曾想,仅仅三个月后,一场激烈的家庭矛盾让这短暂的安稳化为泡影。 阿红与阿明因生活琐事分居,夫妻关系急剧恶化,阿明将矛头指向了岳父林大爷,声称要终止当年的换房协议。 他不仅报警要求阿红搬离建在林大爷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将怒火烧到了刚安顿下来的岳父母身上。 阿明在双方调解时,突然矢口否认换房事实:“我在村里建房的土地根本不是他的!” 但阿红随即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据,盖有当地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清晰载明阿明建房所用土地确属林大爷所有,调解小组通过电话向村委会核实,确认了该证明的真实性。 阿明的父母向调解组道出了另一个心结,换房后,老宅部分土地被征迁,获得108万拆迁款,但林家并未按约定分给他们。 阿明母亲语气笃定:“说好了换地,拆迁款就该有我们的份!” 阿红立刻反驳了婆婆的说法,她亮出手机里的转账记录:“钱早就转给阿明了,一分不少!都用来装修山上的房子了!” 面对这份记录,阿明却坚称:“那是我和阿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跟换房协议没关系!” 接着,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存在婚外情,阿明激动地指责阿红“与其他异性暧 昧”,阿红则反击称矛盾根源在于阿明与其他女性关系不清。 现场一位在阿明后厨帮忙的女性更让阿红疑窦丛生,然而,双方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对方的过错。 阿明还抱怨阿红藏匿了拆迁合同、户口簿等重要文件,沟通彻底破裂,阿明已多次报警处理纠纷。 阿红无奈表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林大爷与女婿阿明达成了口头换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转让或互换,通常需签订书面合同,但并不代表口头协议不行,口头协议亦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房产或宅基地都属于不动产,变更权属依法需要办理物权变更登记,而单纯的口头换房约定,是难以成功办妥变更登记的。 就本案而言,本质上双方是达成了使用权益的互换,未真正意义上实现房产或宅基地的权属互换。 林大爷仅凭口头协议主张拆迁房屋所有权或阿明主张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都可能面临极大法律障碍。 2、老宅宅基地的108万元拆迁款应当归谁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及上盖房产拆迁的,原则上,补偿费用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产所有权人所有。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证明力,确认了土地权属归林大爷,在权属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老宅宅基地的使用权始终还是归属于林大爷,对附着于其土地上的拆迁款原则上享有所有权。 阿明家主张基于“换房协议”要求分得拆迁款,但因口头协议效力不足,纯靠自觉履行,且阿红已出示转账记录证明款项转给了阿明用于其山上房屋装修,阿明家主张获得拆迁份额的难度很大。 阿明主张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父母提出的“换房协议分款”主张存在矛盾,基本无法获得支持。 2、阿明通过断水断电等行为驱逐林大爷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论房屋产权最终如何认定,尤其双方口头达成了互换协议,阿明擅自断水断电、更换门锁将实际居住的林大爷夫妇强行赶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法可以处拘留及罚款处罚。 据此,林大爷夫妇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
福建福州,一大爷老两口多年前与女婿达成口头约定,用老宅换女婿的拆迁房。不料,刚入
洋仔说法
2025-08-03 2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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