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水果摊主的监控拍下熟悉一幕,两个年轻姑娘再次“光顾”,一人麻利掀开防尘膜,搬走整箱昂贵的阳光玫瑰青提,另一人熟练望风,事后还不忘“复原”现场。动作之默契,俨然“老手”。摊主对着镜头叹气:“又来了!这都第几回了?上次水蜜桃,上上次车厘子...”虽然心疼,但摊主心善,认为:“就几箱水果,又不是金银,不打算报警了”可是,看着监控里她们一次次得手,摊主心里堵得慌:“钱是小事,可这行为,太恶劣了!” 据百姓关注8月4日报道,凌晨一点,城市酣睡,路灯昏黄,街角“老周鲜果店”的卷闸门紧闭,摊位上陈列的水果被一层厚厚的透明塑料薄膜覆盖,宛如沉睡的珍宝。 两个年轻的身影小敏(化名)和婷婷(化名),如幽灵般悄然靠近。她们压低交谈声,眼神快速扫视寂静的街道。 婷婷迅速退到摊位外侧拐角处,警惕地观察着四周,声音紧绷,轻声说道:“没人。” 小敏动作异常麻利,一把掀开薄膜一角,目光精准锁定一箱青翠欲滴、颗粒饱满的阳光玫瑰葡萄。 她毫不犹豫地弯腰、发力,整箱葡萄稳稳落入怀中,得手后,小敏迅速退开。 婷婷一边持续“望风”,一边熟练地将被掀开的薄膜仔细拉平、抚顺,仿佛一切从未发生。两个身影随即融入夜色深处,只剩下水果摊在寂静中沉默。 店主老周次日盘点时,看着监控录像里熟悉的身影和那箱消失的阳光玫瑰葡萄,深深叹了口气,对着采访镜头无奈道:“又是她俩,这都第几回了?上次是水蜜桃,上上次是车厘子…这次轮到我刚进的阳光玫瑰。” 他指着屏幕角落记录的时间戳,“凌晨一点十三分,真是‘敬业’。” 虽然损失的是水果而非金银,但老周眉头紧锁,反复强调:“钱是一回事,这行为太恶劣了!年纪轻轻,手脚就这么不干净,以后怎么办?” 老周翻看着之前的监控存档,画面清晰记录着小敏和婷婷前几次的“光顾”,每次作案时间都在深夜至凌晨,手法如出一辙,一人动手,一人望风,配合娴熟,事后“复原”现场。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这次,老周没有选择报警,不代表每次都不会报警,或者说,不代表其他人不会报警,这两个姑娘该好好感谢老周,并以此为戒,否则迟到出事,严重的话,面临牢狱之灾。 表面看,老周损失的是几箱水果,价值或许不足令人心惊,然而,小敏和婷婷的行为已悄然触犯刑法红线。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统观念中“数额较大”是构罪关键,但法律为打击屡教不改者,专门设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入罪标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无论单次金额大小,原则上即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小敏和婷婷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水果店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每一次行为包括预备、实施、望风配合,均是独立、完整,且间隔时间短,主观恶性持续、行为模式固定,一旦达到3次以上,就构成“多次盗窃”的要件。 而小敏和婷婷所偷水果,每次也就百来块钱,远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数额小”并非护身符。 老周所谓“又不是金银财宝,不算啥大事”的想法代表了一种普遍却危险的法律认知误区,“多次盗窃”条款的核心,正是为了惩罚这种凭借“金额小”而反复实施、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单次偷一箱葡萄可能只是治安违法,但叠加成“多次”,性质就升格为刑事犯罪。 对于小敏和婷婷的行为,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监控录像、店主陈述等证据加持下,基本上证据确凿,检察院可提起公诉,构成盗窃罪,量刑起点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二人有前科、盗窃所得财物最终鉴定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刑罚将更重。 不过,小敏和婷婷可能因次数未达到追诉标准,或者检察院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不会承担刑责,但其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小敏和婷婷查实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最高15日并处罚款。 有人说,唉,老周这心态我懂!开个小店不容易,为几箱水果报警,折腾半天笔录、取证,耽误生意不说,最后俩姑娘要是真进去了,年纪轻轻的留下案底,咱这心里也过意不去啊。 也有人说,小本买卖,有时候真就当‘破财免灾’了...但这种‘算了’的想法,是不是反而害了她们?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2013年,山东费城监狱来了4个特殊的杀人犯,他们一进监狱就被其他犯人疯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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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83
霹雳手段方显菩萨心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