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散步时经常看到一邻居牵着一只狐狸遛弯,虽然牵了绳,但狐狸蹿得很快,女主

每日案论 2025-08-05 13:17:20

上海,女子散步时经常看到一邻居牵着一只狐狸遛弯,虽然牵了绳,但狐狸蹿得很快,女主人控制不住,总是冲撞到其他人,甚至还有人看到狐狸独自在绿化带徘徊,居民们对此怨声一片,生怕狐狸会咬到小孩或家中老人。主人却表示,这是我家宠物,能办的手续基本都办全了,法律没有禁养就视为可养。 8月4号,光明网报道,家住某小区的王女士最近为邻居养的一只异宠操碎了心。 自打去年起,她常在傍晚时分看见同楼住户牵着只狐狸在小区遛弯,狐狸虽拴着牵引绳,但每次经过都让居民们心里直打鼓。 王女士因为这件事,带着孩子散步总提心吊胆,生怕那狐狸突然窜出来。 王女士回忆,有次她看到,那只狐狸正拖着女主人狂奔,牵引绳绷得笔直。女主人是个姑娘,根本拽不住。 而且每次孩子们看到狐狸路过,都会吓得尖叫着四散逃开,没有人敢靠近。 更让居民们不安的是,5月31号那天,这只狐狸竟独自在绿化带里转悠了好久,女主人急得在业主群里发寻宠启事。 群里的业主一看,直接炸开了锅,说狐狸都能随便养?咬人算谁的?这狐狸看着像幼崽,但野性难驯啊!赶紧找林业局来收走! 也有人说,养也不是不行,你得在家里看好,放出来伤了人怎么办? 7月31日,记者在见到了狐狸主人王先生。 他掏出手机翻出照片解释,说这是北美赤狐幼崽,才3个月大,是我开养殖场的朋友送的。 王先生说,自己和妻子都很喜爱小动物,之前养过一只狐狸,这是第二只。 为打消顾虑,他特意展示了三项证明:朋友养殖场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狐狸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当时林业局的明确答复,说饲养北美赤狐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 后来,王先生和妻子把该办的手续都办了,还带它打了三针疫苗,平时都喂熟肉和专用饲料。 他说,这只狐狸取名“未央”,从小在家养大,性格特别温顺。 知道有人害怕,所以他基本都在夜里人少时带狐狸出门,遇到居民会立刻收紧绳子。 但也有一些人很喜欢他家狐狸,见到就会摸摸它的脑袋。 不过,大部分业主还是接受不了,觉得王先生养狐狸在安全上造成了威胁。 面对居民的投诉,各部门回应却让问题陷入“三不管”境地。 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也没权力不让养。 辖区派出所民警则说,猫狗管理有《养犬管理条例》,但狐狸既不是家畜也不是宠物犬,不在我们管辖范围。 而当记者致电当地林业局时,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涉及人工繁育、出售才需许可,个人饲养确实没有明确禁止。 对此,王女士表示,法律没说不让养,但小区是公共场所,就算狐狸不咬人,万一吓着老人孩子怎么办?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件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 务 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 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出售、利用。 狐狸主人王先生声称饲养的“北美赤狐”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依据当地林业局答复主张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 然而,法条核心争议在于人工繁育许可的适用范围。 其一就是许可对象的区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需严格审批,而“三有”保护动物,如北美赤狐的繁育管理由地方性法规补充。 林业局答复的依据可能是地方未将北美赤狐纳入必须许可的范围,但这一解释存在模糊性。 即使法律未明确禁止个人饲养“三有”动物,但法条第二十八条隐含了对人工繁育活动技术成熟度与风险控制的要求。 王先生虽提供检疫证明,却无法证明其具备控制狐狸野性、防止伤人的专业能力,暴露出法律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饲养的公共安全监管空白。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狐狸多次挣脱牵引绳、冲撞居民,那么将直接触发《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根据该条,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或者如牵引绳选择不当、遛弯时间不合理,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需担责。 王先生虽主张狐狸“性格温和”,但无法否定其作为野生动物潜在的危险性。 小区属于公共场所,饲养人在此遛狐狸的行为放大了动物接触不特定人群的概率。 即使狐狸未实际咬人,其如果出现冲撞行为,那就构成对居民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符合“造成损害”的广义理解。 总之,爱宠之心可以理解,但公共安全与邻里和谐,更需要规则来守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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