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无理取闹吗?浙江嘉兴,一女子刚来完大姨妈后,便立马来到游泳馆游泳,不料,当

沛山评生 2025-08-05 19:13:52

这不是无理取闹吗?浙江嘉兴,一女子刚来完大姨妈后,便立马来到游泳馆游泳,不料,当天晚上竟出现了大出血。事后,女子认为游泳馆未向其明确告知例假后不能游泳,才导致其身体受损。 于是,女子坚持要求游泳馆赔偿,如何评价此案? (信源:风芒新闻 2025-8-5) 据潇湘晨报8月5日讯,龚女士之前在当地一家游泳馆花两千元办卡学习游泳。 6月5日,她例假刚结束就前往游泳馆游了两个小时,谁料,当天半夜就大出血,连着持续了七天都不见好。 她跟游泳馆工作人员说起此事时,对方才告知例假刚结束也不能游泳,龚女士这才明白过来。 后来因为头晕去看病,龚女士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说需要刮宫。 经过检查,龚女士子宫异常出血、中度贫血,还有肌瘤和息肉,住院4天花费七千多元。 龚女士事后觉得,正是因为游泳馆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比如工作人员告知她相关事宜,才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游泳馆一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龚女士据此上门要求游泳馆赔偿一张价值两千块的游泳卡,遭到了游泳馆的拒绝。 其中的工作人员表示:“生理期的相关注意事项,作为成年人应该是知道的,游泳馆没有义务专门去提醒。 而且,没有任何游泳馆会设置这样的提示。” “你怎么知道所有女人都懂?”龚女士不服气,“我就真的不知道。” 最后,工作人员实在没办法了,便改口说补上几个月的时长可以,但龚女士不接受,提出退卡退款。 工作人员表示这得申请,自己做不了主。双方就这么僵持住了。 对此,有网友认为龚女士这就是在没事找事,都成年人了,这点常识还需要别人追着提醒吗?生理期的事自己不上心,出了问题就怪商家,难道是想把住院费都算到游泳馆头上吗?成年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别什么锅都往别人身上甩。 “正常的成年女子都知道,生理期需要注意保暖,避免着凉,这是生活常识,龚女士连这个都不知道,只能说明她见识少,但这也怪不到游泳馆啊!” 1、对于游泳馆而言,的确,对前来游泳的顾客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个义务是有限的,像“生理期期间不宜游泳”这种属于大众普遍认知的常识,游泳馆确实没必要反复提醒,也没有法律规定游泳馆必须这样做。 如果龚女士以此要求游泳馆承担侵权责任,恐怕是站不住脚的。 龚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身健康有注意的义务,而她忽视自身身体状况,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她本人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2、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游泳馆是需要适当承担责任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就包括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 这里的关键在于“合理”——对于一些并非大众普遍知晓的特殊风险(比如“例假刚结束不宜游泳”,很多人可能只知道生理期期间不能游,对结束后短时间内的风险并不了解),经营者有必要通过告示、口头提醒等方式明确告知。 从消费场景来看,游泳属于与健康相关的服务,游泳馆作为专业经营者,比普通消费者更了解游泳的潜在风险(包括生理周期相关的禁忌)。 这种信息差的存在,使得游泳馆有义务主动消除或提示风险,而不是默认“成年人知晓”。 3、龚女士以此要求游泳馆退卡的行为值得商榷。 要知道,龚女士和游泳馆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如果她要求退卡,需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比如之前有退卡条款、游泳馆有过错等。 如果没有理由就无故退卡,她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呢?大家觉得龚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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