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辽宁沈阳,一17岁女孩被霸 凌,霸 凌者还以6.6元的价格,售卖女孩被打的视频盈利,更可气的是,她们还开直播,嬉皮笑脸的说:“兄弟们,我们未满14岁不予处罚。”,女孩父亲痛心疾首:这太猖 狂了! 8月5日,据新闻夜航报道,一17岁女孩被几个女生霸 凌,而接下来一件接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接连发生,引发关注。 彭先生的女儿小彤17岁了,而3个月前的一天,小彤鼻青脸肿回到家,伤口触目惊心,看的父母大惊失色,也心如刀割。 在女儿的哭诉里,彭先生才得知,女儿被几个女生霸 凌了,他这个当父亲的怒从心起,也因为没保护好女儿而自责不已。 彭先生没有失去理智,去找霸 凌自己女儿的女生算账,而是选择了报警。 彭先生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道,而让他大失所望的是,没多久,女儿的同学,竟然以6.6元的价格,买到了女儿被殴打的视频。 据女儿同学说,小彤被打视频分为10个,想买哪个都可以,只需要6.6元。 彭先生一了解,才发现,对女儿施 暴的几个女生已经被放出来了,原因就是她们未满14岁。 而让彭先生更加义愤填膺的是,这几个女生出来后,并没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而更加无法无天,竟然开启了直播。 她们在直播间嬉皮笑脸,洋洋得意的说:“我们未满14岁是什么呢?兄弟们是什么?不予处罚!哈哈哈!” 彭先生看了直播,心都在滴血,女儿被霸 凌,身体上的伤能痊愈,但心里的伤害可能一辈子都挥之不去,也改变了她活泼开朗的性格。 而施 暴者,不但因为年龄小没受到惩罚,反而猖狂不已,这让他无法接受。 有人说,法律被嘲笑,我们的立 法者执 法者都该受到内心的谴责。12岁以上可入刑。12岁以下家长担责。不能放任自流祸害他人。 现在这孩子太猖 狂了!太坏!法律该改改了,只要犯错就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要不永远不知道自己有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沦为小魔王的护身符,他只应该保护的是弱势的受害儿童! 未成年保护法应该保护受害者,现在却成了不法者保护盾,真该改进了!社 会的混乱,主要是法律的混乱和缺失造成的,这是对法律的挑衅。 现在法律年龄该改改了,现在青少年接触信息量太大,学坏的年龄在变小。 是可以免于处罚 但是要让这几个暴露在全社 会的聚光灯下 让她们的下半生寸步难行! 我个人认为:一切有能力犯罪的个体,都有能力承受法律的处罚。 法律漏洞,记得一个法律专家讲课,几个孩子绑 架杀 人,听到判决相视一笑,说就知道没死刑。 我觉得不要光看年龄,应该还要加上身高,未满14岁,同时身高不足1米,不然全部按照成年人算。人家高铁汽车站买票的时候,都是看孩子身高来决定半票,全票,免票的。 霸 凌者有父母吧?父母的工作暂停一下,给受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把孩子教育教育好,不然上班也没用。 个人对这样的丑态严重不满!所谓未满14周岁免于处罚,是无意间造成严重事故的和首次没有带来社 会危害,并且确实出自内心承认错误,改正,从此不再犯的对象适合免于处罚! 而本文段视频中,完全不适于此法律法规,属于故意实施犯罪,且事太严重,对社 会造成严重影响!还故意直播,显然是不知悔改,人的年龄虽小,但思想已经完全成熟,超过未成年思想,总认为会免于处罚,太过嚣张,逍遥法外,这种情况就不适合用于相关的法律未满14周岁免予处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 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霸 凌者自称“未满14岁不予处罚”,若其真实年龄确未满14周岁,根据出生日期与案发时间计算,则依据《刑法》第17条,除非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特别残 忍重伤等法定重罪且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霸 凌者以“未满14岁”为借口逃脱处罚,但暴力殴打、网络传播欺凌视频等行为虽严重,但可能未达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法定标准,导致现行刑法难以追责。 立法初衷是保护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但低龄恶性犯罪者借此规避法律制裁,形成“年龄护身符”的畸形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 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那个勇救落水男孩的“肌肉男”找到了,他的两个身份都不一般。最近,辽宁大连海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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