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西定南,一男子邀请两个朋友前往水库游泳,不料,其在此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两位朋友未尽到救助义务,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向二人索赔118万余元,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信源:新晚报 2025-8-7) 2024年7月,正值酷夏,事发当日热得如同一个大蒸笼,苗先生便拉上朋友杨某和龚某,说附近水库的水温正好,去凉快凉快。 三人一拍即合,很快就来到了水库边。 苗先生性子比较急,脱掉衣服就往水里冲,既没有做热身运动,也没有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直接朝着水库中心游去。 突然,杨某和龚某还在岸边做准备的时候,就听到水库中间传来苗先生的呼救声。 杨某根本来不及多想,抓起岸边的一个游泳圈就跳进水里,奋力朝着苗先生的方向游去,想要把人救回来。 龚某则在岸上急得不知所措,一边朝着周围大喊“有人落水了,快来帮忙”,一边手忙脚乱地拿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 可是水库的水比想象中要深,水流藏着暗劲儿。 杨某使出了浑身解数,最终还是没能把苗先生救上来。 等到民警和专业救援人员赶到的时候,苗先生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事后,苗先生的家属心中愤懑难平,把杨某、龚某以及他们的配偶一并告到了当地法院,要求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他们认为,杨某、龚某和苗先生一同前往水库游泳,对苗先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苗先生溺水时没有完全尽到救助的义务,从而导致苗先生溺亡,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所以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杨某、龚某当然不认同,于是提出了反驳意见: 1、从事件的起因来看,虽然是苗先生提议去游泳的,但三人是自愿同行的,不存在强迫或者诱导的情况,而且水库并非杨某、龚某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两人对苗先生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在苗先生落水之后,杨某第一时间带着游泳圈下水施救,已经尽到了同行人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最终因为某些原因施救没有成功,并非他故意或者过失不作为。 3、龚某在岸上及时呼救并且拨打报警电话,积极寻求外部专业救援力量,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应急措施,尽到了呼救和报警的义务。 4、对于苗先生本人来说,他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知道水库游泳存在的风险,却在没有做热身、没有携带救生装备的情况下贸然下水,而且主动朝着水库中心游去,他自身对溺水悲剧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5、杨某、龚某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苗先生的溺亡是他自身冒险行为以及水库环境等因素导致的,和两人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是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让杨、龚二人承担责任,就应当认定对苗先生溺亡的结果存在过错。 而法院经过对这个案件进行综合审理后认为,苗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水库游泳的高度危险性,却无视警示、冒险下水,他主观上存在过失。 杨某、龚某在苗先生溺水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没有明显的过错。 苗先生溺亡属于意外事故,苗先生家属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于他们的诉讼请求,应加以驳回。 一审之后,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不过最终,杨某、龚某还是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向苗先生家属给付30000元补偿。 对此,你怎么看呢?
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西定南,一男子邀请两个朋友前往水库游泳,不料,其在此过程中不慎
沛山评生
2025-08-08 1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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