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程某把女友小水介绍给王某,王某邀请小水到烧烤店上班。入职一周内,小水和王某就暧昧起来,还发生了2次关系。两年前的7月23日凌晨,王某又想和小水发生关系时被拒绝反抗后离开。小水告知男友和朋友,他们索赔无果后以骚扰报了案,立案后,一审判王某强奸罪(未遂)10个月,二审维持原判。王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发现小水隐瞒此前关系事实,证据不足且存在勒索的嫌疑,终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王某无罪。
男子程某有个女朋友,叫小水。也不知道程某咋想的,就把小水介绍给了朋友男子王某。王某这人挺热情,一看小水,觉得挺不错,就邀请小水到自己的烧烤店上班。小水也没多想,就答应了。
小水到烧烤店上班后,没过几天,小水和王某就渐渐暧昧起来。一周内,两人居然还发生了2次关系。
这事在店里,也有不少人察觉到了点风声,只是没人明说罢了。
两年前的7月23号凌晨,烧烤店也打烊了,店里没啥人了。王某心里又起了那点小心思,就找小水,想再发生关系。
可这次小水不乐意了,直接拒绝了,还反抗起来。王某一看这架势,没办法,只能灰溜溜地走了。
小水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她赶紧就告诉了男友程某,还有自己的朋友。
这俩人一听,那还了得,立马就想着找王某索赔。
他们觉得王某这么做,必须得给个说法,赔点钱啥的。
可王某,觉得自己也没做错啥,拒绝赔钱。
这索赔无果,程某和朋友一合计,直接以骚扰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很快就立案调查了。这事就这么闹到了法庭上。
王某的行为,在一审和二审阶段,审理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时审理认为,王某在凌晨这个相对私密且小水反抗的情况下,试图与小水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中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特征。
所以判定为强奸未遂,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这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结果。
然而,再审却有了不同的看法。再审发现小水隐瞒了此前和王某发生2次关系的事实。
这就很关键了,从法律上来说,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小水之前和王某有过自愿发生关系的行为,这就让王某在两年前7月23日凌晨的行为,是否真的违背小水意志存疑了。
毕竟,之前有过亲密关系,不能简单地就认定这次王某的行为就是强奸。
而且,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某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小水。
小水和程某的行为:小水在事后隐瞒关键事实,还和程某等人以骚扰为由报案,甚至有索赔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如果最终证实小水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王某,意图使王某受刑事追究,那么根据《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目前只是怀疑小水有勒索嫌疑,但如果查实,她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程某作为小水的男友,在这件事里,如果他是和小水合谋进行索赔和报案,那么他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他们事先商量好以骚扰为由报案并索赔,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那就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感情和生活中,都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私利,就做出违法的事情。
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也要依靠合法合理的途径,不能想着走捷径或者歪门邪道。
不然,最后可能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