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跟前妻离婚后,两人因为钱大吵一架,男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10年后,母亲看他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以为他死了,就向法院申请宣告男子死亡,他的户口也被注销了,万万没想到,19年后,男子竟大摇大摆的回老家领养老金,这才惊讶的发现自己“死”了,他愤怒的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死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8月9号,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陶先生跟妻子离婚后,可却剪不断理还乱,两人因为经济问题,还是纠缠不清。 陶先生本身就是个没啥心胸格局的人,惹不起还躲不起吗,他一怒之下,负气的离家出走了。 按理说,他跟前妻有纷争,躲着她有心可原,可他竟然从此音讯全无,连父母家人都不联系。 母亲思儿心切,等了一年又一年,可陶先生犹如人间蒸发了一样,10年后的2005年,母亲马女士不得不在心里接受了一个残酷的事实,那就是儿子已经不在人世了。 马女士想当然的认为。儿子这一走要么是遭遇不测,要么是想不开自寻短见了。 悲痛不已的马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儿子的死亡,这样的话,她就断了心里的念想,不再望眼欲穿,心存幻想了。 随后,陶先生被宣告死亡,户口也被注销。 而马女士哪里会想到,自己的儿子不但活着,还活的好好的,儿行千里母担忧,但他却从没把父母放在心里,自己远离是非,过惬意日子,早就忘了父母膝前尽孝的义务。 就在陶先生户口被注销19年后,他也到了退休年龄,竟然大摇大摆的回家办理领取退休金手续来了。 他的出现,让所有人都吃惊不小,尤其是家人,而陶先生这才得知,自己已经死亡19年了。 陶先生此时,也不知道是否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还是怪母亲无情,反正他是挺气愤的,随后,他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死亡的判决。 法院认为,其符合撤销死亡宣告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法撤销了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有人说,他的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有什么目的?一般母亲总是希望儿子活着,哪有自己赶着上法院申请儿子死亡的。 还有人认为,跟妻子吵架负气离家出走,跟自己的母亲有什么关系,这么多年对母亲不闻不问,这是一个儿子该做的事吗? 既然有人证明其确实没死,其户籍虽然注销,但还是可以补救恢复的!50年的案都可翻,况且19年的案! 有人质疑,问题是,他29年前消失,这么多年他是怎么生存的,身 份 证早过期了,人都“没”了,工作单位、人口普查他是如何漏掉身 份的?就是要饭,收容所也要身份呀。 一个不负责任的人,跟前妻有经济纠纷,就玩消失29年,太不成熟了。老妈去派出所办理你死亡手续,心里是多么的绝望、悲伤! 还活着恢复身份没问题,但是领取养老不应该,对其他人不公平,自己放弃责任,没有继续交,现在老了就想吃白食? 还有人同情陶先生,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各有难处。老婆不历害男人会出家离走吗?就是避开母老虎折磨。出外打工变得一身轻松。如果家里没有一个历害的女人男人会离家吗?老了做不动了该回家还是回家。是男人应该同情男人不要质疑。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宣告死亡的目的,是解决因长期失踪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以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 陶某自1995年离家出走失踪满10年,远超《民法典》第46条第一项“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期限。 其母马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05年申请宣告死亡,法院经公告程序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长期失踪导致财产继承、婚姻解除等现实问题需解决,马某申请宣告死亡既是权利行使,也是对法律秩序的必要维护。 《民法典》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该条款明确,只要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即可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其民事权利和身份。 2024年陶某重新出现,根据《民法典》第50条,其本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法院经核查其生存事实后依法撤销判决。 死亡宣告撤销后,陶某恢复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若配偶未再婚,自动恢复,被继承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但本案未涉及具体财产争议。 针对 “母亲为何主动申请儿子死亡”的质疑,马某作为母亲,长期无法联系陶某,需通过宣告死亡解决财产、继承等现实问题,并非主观“诅 咒”儿子,而是合法权利的行使。 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陶某可持生效判决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若陶某在失踪期间未缴纳社保,其退休金可能因缴费年限不足受影响。 但养老金权益属保障范畴,需结合社保另行处理,与死亡宣告撤销无直接关联。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江苏,一男子跟前妻离婚后,两人因为钱大吵一架,男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10年后,母
卖蠢
2025-08-09 14: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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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2xxx49
胡说八道,胡编乱造,不可能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