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女子发现丈夫给情人转了138万,于是便将其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

静守流年待花开 2025-08-09 22:39:17

吉林,一女子发现丈夫给情人转了138万,于是便将其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一审法院判决除了共同生活消费外,判决情人返还其中的111万元,情人不服称自己是卖阴的,男子是来消费的,这笔钱都是消费款,于是就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觉得情人说的对,于是判决驳回了女子的诉求,结果却将此案移送给了警方。网友:这真的是不懂法。 据悉,女子高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期间,王某认识了女子樊某,于是两人就开始了频繁的约会,而且双方聊天亲昵,在外人看来,两人就是一对小夫妻。 也许是高某发现了王某经常夜不归宿,而且还和一女子保持暧昧关系,于是两人闹起了离婚,期间,高某得知王某在此期间,给樊某转了138万多元。 在高某看来,樊某不仅破坏了自己的家庭,而且,还侵犯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高某将樊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樊某返还138万元。 然而,对于高某提出要求返还这笔钱的要求,樊某却表示,自己是卖阴女,王某是来消费的,两人并不是情人关系,所以,这笔钱不应该返还。 其实,如果王某未经高某得允许,擅自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作为高某来说,是有权要求确认这种赠与是无效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所以,如果确认王某和樊某是情人关系,而且王某背着妻子高某转给了樊某这些钱,那么,樊某是需要返还的。 可是,樊某却辩解说,这些钱是王某来消费的,并不是王某赠与给自己的,所以不涉及返还。 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樊某得辩解,在扣除共同消费等合理支出之后,判决樊某返还其中的111万元。 如果樊某的辩解成立,是否意味着这笔钱无需返还? 即樊某和王某之间存在不正常交易,那么,由于这种交易是违法行为,所以,樊某收取的款项就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查实这笔钱是王某到樊某处进行不法服务的费用,那么,这笔钱都要被没收。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支出没有任何的规律,每一笔的费用基本都在5000元以上,而且王某也以欠条的形式确认拖欠款项,两人的行为不符合情人关系,因此,两人是达成了不法交易,由此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求,并将此案移送到警方处理。 也就是说,既然是法院移送的案件,警方就要做调查了,而因为樊某自己承认进行了不法交易,如果通过调查,能够确认王某和樊某进行了不法交易,那么,这笔钱最终的归属,就要被没收了,高某也一分钱也要不回来了。 不仅如此,王某还有樊某,也要接受行政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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