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女子骑电车逆行在路上,跟迎面行驶的男子发生碰撞,女子不道歉,却直接掏出

茂彦学法 2025-08-09 23:38:06

江苏常州,女子骑电车逆行在路上,跟迎面行驶的男子发生碰撞,女子不道歉,却直接掏出手机录视频,不断质问男子,说他撞人的,试图挖坑带节奏让男子承认错误。谁知,小伙子全程冷静,一直重复说我等交警来。完全不被女子所误导。交警认定女子全责。让她去大队处理,女子半路直接跑了,事后她擅自把视频发到网上,又不承认自己发的,还报警并联系律师准备追责。 8 月 9 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江苏常州的交通事故及后续闹剧。 一名女子逆行骑电动车,与迎面正常行驶的男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女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掏出手机对着男子录视频,不断质问男子:是他撞人还揍人吗? 男子无辜举起双手表示:我听交警的。 但女子不依不饶,盛气凌人地逼问:那你说这句话是怎么意思呢? 男子哪怕面对女子的拍照录像,他不慌不忙地又重复:我听交警的,交警怎么处理我怎么处理。 女子看男子没有被吓到,她有些气急败坏,欲盖弥彰地说:我就想不明白了,你这人是怎么活到现在的。你撞了人,你还觉得没关系是吗? 可是男子就如老衲坐定一般,任凭女子如何狐假虎威,他全程气定神闲地表示:我听交警的。 而女子这边越来越崩溃了,她声音变得越来越尖锐:你这个人真有意思,你撞人了还理所当然了是吗,你可真有意思呀。 女子试图挖坑带节奏让男子承认错误,进而达到讹诈的目的。但她无论怎么攻击,男子的表现让她很抓狂。 男子全程保持冷静,面对女子的连环诘问、人身攻击等,他始终不卑不亢,一直重复说“我等交警来”,完全不被女子所误导。 最后,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勘查和了解情况,当场判定女子因逆行负事故全责。 女子对这一结果不服,声称要去交警大队理论。但在前往交警大队的半路上,女子却偷偷溜走了。 之后,她又擅自将经过恶意剪辑的视频发到网上,试图颠倒黑白,误导公众,让小伙陷入舆论的漩涡。 更过分的是,她还报警并联系律师,准备倒打一耙追责小伙子。 目前,小伙子已报警,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女子的侵权责任。 此事曝光后,很多人纷纷指责女子本来不合理也违法,还一副她有理的样子,她逆行、逃逸、扭曲事实、发网上污蔑。没有理真是寸步难行。她哪里来的勇气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女子逆行骑电动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女子试图通过质问和威胁的方式让男子承认错误,这种行为构成对男子的名誉侵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女子擅自将经过恶意剪辑的视频发到网上,试图颠倒黑白,误导公众。这种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女子报警并联系律师准备追责,这种行为构成虚假报警。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女子未经男子同意,擅自拍摄并发布男子的视频,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男子有权要求女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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