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钱先生和王先生是多年的朋友,这次女儿婚宴上的食材都交给了王先生准备,后来要结算的时候,钱先生认为海鲜的价格过高,当时两人谈好再看一下海鲜品类的进货单。可是这件事却被曝光在当地的媒体上,因家人和生活受到影响,钱先生直接将节目组起诉了,9月10日将召开庭前会议。 据悉,今年4月,女儿要出嫁,钱先生就想一定要给女儿办得风风光光的,早早便开始筹备婚宴。 从酒店预订到菜单敲定,每一个细节都亲力亲为,在挑选食材供应商时,他第一时间想到了老朋友王先生。 王先生在桐乡市宏源路的农贸市场经营猪肉摊不少年头了,跟菜场的那些商户关系都处得不错,钱先生找他开口,他也二话不说就答应下来了。 这场婚宴的排场在当地也是实属罕见,连续3天宴请宾客,光是主宴会厅就摆了252桌。 按照钱先生提供的食材采购清单,王先生都是货比三家才敲定,每天采购完,他都会仔细核对清单,然后雇车送到婚宴现场。 钱先生也委托了两个朋友当场称重验货,双方核对无误后才签字确认。 婚宴结束一周后,王先生拿着汇总的账单去找钱先生结算,总共是52万元。 钱先生看着账单,手指在海鲜那栏停住了,他大概也知道市场上海鲜的普遍价格,这账单上的海鲜价格,确实有点过高了。 钱先生坚持要看看供货商的原始进货单,王先生虽然觉得有点不舒服,但还是答应了,也提出了先付清没有争议的货款。 钱先生当时点头同意了。 可就在他拿着厚厚一沓单子去找钱先生的前一天晚上,当地电视台《小新说事》栏目播出了一则关于“婚宴食材款纠纷”的报道。 原来王先生迟迟拿不到货款,上游供货商开始催款,他无奈之下给电视台打了热线,想请媒体帮忙协调。 节目里,记者采访了王先生和市场里的几个商户,展示了部分采购单据,还提到钱先生拖欠货款的事。 第二天一早,王先生拿着所有单据找到钱先生家,却被钱先生堵在了门口:“你居然找媒体曝光我?现在全桐乡都知道我欠钱不还,我们家的脸都被你丢尽了!这钱我不结了!” 任凭王先生怎么解释,钱先生就是不松口,还把他推出了家门。 这下王先生彻底慌了神,他自己的14万货款收不回就算了,可其他商户的钱还等着呢。那些商户都是因为和自己熟悉,才没有提前付款的。 他要求电视台删除所有相关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200元。 1、关于这起货款争议,钱先生与王先生事前未签订合同协议,现钱先生又拒不还款,在法律层面上,两人之间的约定是否会被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钱先生委托采购、王先生实际履行采购义务且钱先生方验收确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王先生按照钱先生的要求采购食材,且全程有验收记录,完全履行了委托义务。 而钱先生以 “媒体曝光丢面子”为由拒付货款,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 2、钱先生起诉节目组的诉求,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必须在真实、客观的前提下行使。 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报道的必要性、真实性和造成的实际影响,平衡舆论监督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据报道,电视台《小新说事》所报道的关于王先生向钱先生提供的货品种类、数量跟单价等基本吻合,但还需进一步确认。 目前,两起案件都在等待进一步审理,最终结果如何还需要等法院判定。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浙江桐乡,钱先生和王先生是多年的朋友,这次女儿婚宴上的食材都交给了王先生准备,后
社会情报站
2025-08-11 1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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