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下属因工作顶撞了女上司,结果女上司给老公告状,气的老公直接找到妻子的下属将其狠狠打了一顿,男下属被打致脾脏摘除,事发后,男下属申请了工伤认定,结果工伤办却不予认定工伤,无奈,男下属将工伤办告上了法院。 刘某是一家上海企业的普通员工,兢兢业业,工作认真负责。他所在的部门有一位女上司,王某,性格强势,且管理方式颇有些霸道。 刘某和王某在平日的工作中,关系一直处于一种微妙的紧张状态。 一天,公司临时安排召开部门会议,讨论一项重要的工作调整。会议上,王某提出了一些新的工作分配方案,要求刘某承担一项他觉得不合理且压力很大的任务。 刘某觉得这样的安排对他非常不公平,且对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也不利,于是当着会议上其他同事的面,直接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并质疑王某的决策合理性。 言辞虽不过分激烈,但足够明确表达了他的异议。 这次顶撞让王某十分恼火。她不仅在后续的工作中故意刁难刘某,给他穿小鞋,比如调整工作内容、压缩完成期限,甚至影响了刘某的年终考核。 更令刘某措手不及的是,王某竟然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丈夫孙某,希望通过丈夫施加压力。 孙某得知妻子王某在工作中遭到刘某顶撞,心中的怒火迅速被点燃。王某对刘某的刁难和穿小鞋,孙某听后越发觉得刘某太过分,完全是公然挑战他妻子的权威。 作为丈夫,孙某觉得有义务为妻子出头,维护她的尊严。于是,他私下找到了刘某,想通过“谈话”解决问题。 那天下午,孙某找到正在办公室准备下班的刘某,语气最初还算平静,装作要讲道理:“刘某,咱们都是同事,有话好好说,别闹大了。” 但刘某敏感地察觉到孙某的情绪并不简单,气氛逐渐紧张。孙某的声音渐渐提高,面色铁青,怒气冲冲地质问刘某为什么要顶撞他的妻子,为什么要在同事面前丢他妻子的脸。 刘某试图解释自己只是提出工作意见,并无恶意,但孙某根本不听。他忽然情绪失控,挥拳就打向刘某。刘某被突如其来的攻击弄得措手不及,想要躲闪,却被孙某打得无处躲藏。 孙某没有顾及周围是否有同事,也不考虑这是工作时间和场所,只是一味地释放着自己的怒火。 打斗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保护自己,但力量悬殊,加之孙某的情绪极度激动,拳脚落下的力度很大。刘某的脸部被打肿,身体多处淤青,甚至几次被打倒在地,头部磕碰,痛苦难忍。 最终,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发现脾脏严重受损,不得不进行摘除手术。 事发后,孙某意识到事情严重,选择主动投案自首,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刘某25万元。刘某在经济赔偿方面得到了部分补偿,也选择谅解了孙某。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公司的会议室——遭受了伤害,且这次伤害与工作矛盾密切相关,理应属于工伤范畴。 但是,工伤认定部门对此持否定态度。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明确规定,必须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刘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但其被打的行为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而是私人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不属于工伤范围。 面对工伤认定部门的拒绝,刘某深感不公。无奈之下,刘某决定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院,请求司法机关对工伤认定进行重新审查。 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围绕工伤的定义、受伤原因、时间地点、行为动机等展开了激烈辩论。 刘某方面强调事件发生在工作场所,且直接因工作安排而引发冲突,导致自己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部门和被告则指出,刘某被打事件属于私人纠纷范畴,属于侵权行为,而非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被打事件虽发生在工作场所,但打人动机与工作职责无关,而是源于领导私生活中丈夫的情绪宣泄和报复行为。 该行为属于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虽造成了劳动者伤害,但不符合法律关于工伤的严格定义,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海一男子因为工作压力大,潇洒地抛妻弃女去深山修行,走前给女儿275万,给前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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