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大妈在火车站检票通道走着走着,突然掉头往回走,迎面撞上了正准备进站的小伙子,接着,大妈被小伙的行李箱绊倒在地,缓了2分钟后,大妈正常上了车,可到了目的地,人就没意识了,治疗半个月后,大妈不幸去世,她儿子觉得,要不是小伙的行李绊倒母亲,也不会发生这种悲剧。于是,儿子把小伙告上法庭,索赔60万。结局太舒适!
8月12号,极目新闻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例。
2019年3月8号中午,60多岁的王姨在儿子小王的陪同下,准备坐火车去石家庄。
12点22分,王姨和儿子小王走到进站口的人工检票通道。与此同时,乘客小张正拉着行李箱通过安检,准备顺方向进站。
事发时的监控显示,到了22分27秒时,原本跟着儿子往前走的王姨,也不知道为啥,突然转了个身,打算调头往回走。
仅仅三秒后,也就是22分30秒时,王姨的脚就绊到了小张的行李箱,整个人踉跄摔倒。
当时箱子就在小张旁边,王姨突然转身撞过来,他根本来不及反应。从王姨转身到碰撞发生,前后不到四秒,他连调整步伐的时间都没有。
王姨摔倒后,儿子小王和工作人员立刻把她扶起来,她当时还能自己走动,便继续乘车前往石家庄。
没想到上车后,王姨开始头疼呕吐,到地方后人都没了意识。
送医后,王姨还是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引发呼吸衰竭,16天后不幸离世。
儿子小王办完后事,悲痛欲绝,他觉得都是那个拉箱子的小张害的,对方在拥挤的进站口没尽到注意义务,也没及时避让,至少该承担六成责任。
于是,小王把小张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
面对指控,小张觉得特别委屈,说我正常走路拉我的箱子,是她突然逆行撞上来,凭什么要我赔?
他强调自己既没有故意撞人,也没有任何过错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张需要对王姨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小张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审理时发现几个关键细节:
第一就是场所的特殊性。火车站进站口是单向通行区域,乘客检票后通常直接进站,逆行返回的情况极少。
王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逆行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是王姨的行为突发性。从王姨转身到碰撞仅3秒多,小张作为正常行走的旅客,无法在如此短时间内预见并避让。
第三,小张的行李箱始终在合理控制范围内,没有违反安全规范。
小张作为正常进站的旅客,无故意碰撞王姨的意图。其手拉行李箱的行为属于日常合理行为,未违反任何安全规范或操作流程。
行李箱始终在小张控制范围内,未超出合理体积或重量。碰撞发生在王姨突然逆行的3秒内,小张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无法预见并采取避让措施,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王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火车站进站口这一单向通行区域突然逆行,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其逆行行为是导致碰撞的直接原因,法院据此认定王姨对损害结果存在主要过错。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小张“既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3、4秒内作出避让判断”,因此不存在过错。
该条文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即“无过错,无责任”。本案判决严格适用这一原则,避免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果把本案反向假设为“小张需避让王姨”,则需审查其避险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王姨突然逆行至碰撞仅3秒,小张无足够时间反应,险情具有突发性。
小张的行李箱未超出合理控制范围,其未采取激烈避让动作,如突然停步或转向属于合理行为。
碰撞导致王姨摔倒,但小张未主动扩大损害,符合“避免更大危险”的要求。
本案中,小张无需启动紧急避险程序,因其行为本身无过错。
法院未将避险义务强加于小张,正是基于“紧急避险需以险情存在为前提”的逻辑。王姨的逆行行为属于自身过错,不应由他人承担避险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求。
这个判决引发了讨论。有人觉得"死者为大",小张多少该赔点,更多人则支持法院,认为"不能谁弱谁有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