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就不会死!”吉林长春,男子背着媳妇和一女子恋爱,女子得知男子已婚后,提出分

云景史纪 2025-08-14 10:28:04

“不作就不会死!”吉林长春,男子背着媳妇和一女子恋爱,女子得知男子已婚后,提出分手,不料,男子去女子家纠缠,拿菜刀逼女子要查看她手机,女子将手机扔出窗外,男子跨窗捡手机,不慎踩空,坠楼身亡,之后,男子妻子把女子告上法院,索赔53万,法院判决让妻子万万没想到。

8月12日红星新闻报道,孙某明明有媳妇张某,但是他却不安分守己,和一女子李某谈起了恋爱。

然而,纸包不住火,李某偶然知道了孙某是已婚人士了,她接受不了男友有家室,直接提分手。

正常来说,对于这种见不得光的感情,孙某本该撤退,可是,他不甘心放手,还想继续纠缠。

2024年5月14日这天,孙某拿着钥匙打开了李某家的门,因为李某主动提出分手,他心里有怨气,将屋里的东西砸了一通,一个人坐那借酒浇愁。

李某回家后,发现孙某在不禁火冒三丈,自己被他骗了本就无辜,想好聚好散,体面分手都不能够。

孙某不甘放手,纠缠不休,两人大吵起来……

孙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倒打一耙,坚持要查看李某的手机。

李某自然不同意,没想到,孙某情绪失控拿着菜刀非要李某交出手机,他说什么都要查看一番。

李某见曾经的恋人如此极端,也是气愤,都提出分手了,凭什么给他查看手机,一气之下她打开纱窗,把手机顺5楼扔了出去。

孙某一看手机被扔出去了,立马爬出窗外缓台上找寻手机。

看着这危险的一幕,李某十分担心,也跟着来到窗外,好说好商量的劝孙某回来。

孙某情绪缓和下来,让李某先进屋。他随后回屋的过程中,一个不小心踩空了,不慎坠楼。

李某见状吓得魂飞魄散,急忙跑下楼,找邻居借手机报警。

然而,不幸还是发生了,孙某最终没救过来。

警方到场,排除了刑事案件。

本以为这事就此结束,没想到,事后,孙某的妻子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索赔53万余元。

李某万万没想到,还被孙某妻子告上法院让她赔偿53万,这搁谁能受得了。

有人说,男子强行闯入别人家闹事,别人为保护隐私扔东西,你非要爬窗捡,结果摔死了,能怪别人没拦住你吗?这不是自己找死吗?

法院查明,现场视频显示,案发现场五楼窗台狭窄,两个人不能搀扶并排走。

1、孙某妻子张某,需证明李某存在过错

比如,要证明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孙某坠亡,且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第一,孙某的过错:

孙某作为已婚者,主动与李某建立婚外关系,本身违背道德,违反公序良俗。

孙某主动纠缠李某,持钥匙闯入李某家中破坏财物、饮酒,并持菜刀非要查看手机,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李某抛手机是为保护隐私,孙某跨窗找手机属自主危险行为,是他自己做出的决定,超出李某可控范围;

第三,李某随后劝孙某回来,李某见孙某坠楼后,借邻居手机报警、呼叫急救,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无过错。

2、李某和已婚的孙某存在婚外关系,李某要为孙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某与已婚者恋爱虽违背道德,但法律仅在行为直接导致损害时追究责任。

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跨窗找手机并踩空坠亡,属“自甘风险”。

李某未诱导或强迫孙某去捡手机,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妻子张某的请求。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明确,李某的行为虽不道德,但与孙某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爱一个人,不该是占有和控制;爱一个家,更不该是背叛和伤害。

孙某的悲剧,根源在于他对“爱”的扭曲理解。

孙某明知自己已婚,还和李某恋爱,是对婚姻的背叛。

李某发现他已婚后提分手,孙某用暴力、侵入等极端手段纠缠,是对他人边界的践踏。而跨窗捡手机这种危险行为,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

他的死,不是“为爱牺牲”,而是为自己的越界和冲动付出了代价。

可悲的是,他的妻子把矛头指向了李某,却忽略了一个更残酷的真相:真正毁掉这个家的,是孙某自己对婚姻的不忠、对法律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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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15xxx92

15xxx92

3
2025-08-14 11:39

关键是死人不能说话,没法为自己辩护,所以举证责任应该在强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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