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2岁幼童坐商务车出行时,因前面的姐姐将座椅放低,压到了他的头上,导致其窒

雷雷说趣 2025-08-15 17:23:46

上海,一2岁幼童坐商务车出行时,因前面的姐姐将座椅放低,压到了他的头上,导致其窒息身亡。后幼童父母将车企告上法院,认为坐骑设计不合理,要求车企公开道歉并赔偿200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广州日报8月14日报道,2023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男子宗某开着一辆商务车,带着妻子和一双儿女去医院看病。 当时5岁的女儿坐在第二排的左侧位置,妻子吴某坐在第二排的右侧位置,而2岁的儿子坐在第三排左侧玩着手机。 然而在一个路口等红绿灯时,吴某醒来发现女儿的座椅完全平放了下来,而座椅正好压在了后排的儿子头上,于是立即让女儿把座椅拉上来。 随后,吴某呼叫了儿子几声,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只看见儿子趴在座位上,面部朝下闷在坐垫上,像是睡着了。 吴某让宗某停车,看看儿子什么情况。宗某将车停靠在路边,然后去第三排抱起儿子,但发现儿子已经没了呼吸,全身还带有一些青紫色。 宗某意识到情况不对,立即驱车往医院赶去,可惜还是晚了。医生多次抢救后,宣布宗某的小儿子死亡,而根据诊断报告显示,死因是缺氧缺血性脑病。 事后,宗某和吴某没有责怪女儿,但他们认为如果不是座椅的设计不合理,不会造成这样的悲剧,于是将车企告上法院,要求车企赔礼道歉,并赔偿200万元。 但是车企辩称: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可宗某和吴某当时却直接把2岁的儿子放在第三排,并没有设置安全座椅,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也是宗某和吴某作为监护人的失职。 2、机动车的座椅是手动调节的,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在宗某购车时,赠送的《用户手册》中已经提醒了儿童座椅如何安装。 因此,车企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本次事故完全是宗某和吴某的监护不力所致。 法院怎么判?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果所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问题,导致使用人员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则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宗某和吴某主张车辆的第二排座椅存在设计缺陷,遇到阻碍时不能自动感应并产生回缩功能,而且座椅在调节时产生的压力过大,容易压到后排乘客。 但是法院调查发现,涉事车辆的座椅是通过人工手动调节来启动转换功能的,而且车辆出厂时已经通过合格检验,《用户手册》中也对座椅以及儿童座椅的使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法院认为,宗某作为车辆的使用者,其应当注意到座椅以及儿童座椅的相关问题,并引起重视。 既然车辆座椅的伸展幅度完全可以手动调节,且调节的幅度完全按照使用人的意志决定,且符合相应标准,而且《用户手册》中也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那么车企就不存在产品责任问题。 其次,宗某的车辆第二排座椅之所以压到第三排的2岁儿子,并致其死亡,是因为其5岁女儿调节不当所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4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也就是说,宗某和吴某应当对座椅的调节引起重视,要将调节的情况告知5岁的女儿,让她不要把座椅调得太低而影响第三排的2岁儿子。 但宗某和吴某上车后不仅没有提醒,在5岁女儿调节座椅时,也未加以阻止。 因此,这个责任方应当归属于宗某和吴某。 最终,法院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宗某5岁女儿在无监护情况下,操作不当导致座椅压到了2岁的儿子,致其窒息死亡,与车企无关,故判决驳回了宗某和吴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现在很多人带着小孩子出行,都不太愿意放安全座椅,嫌麻烦,认为抱着就好了。但如果一旦发生事故,这是相当危险的,也是对孩子的不负责,希望引起重视。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女童调座椅致弟弟身亡 父母起诉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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