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浙江嘉兴,一女子吃惊发现,好姐妹竟然背着她,给自己6岁的儿子“男扮

云景史纪 2025-08-16 10:03:31

“细思极恐!”浙江嘉兴,一女子吃惊发现,好姐妹竟然背着她,给自己6岁的儿子“男扮女装”,戴上粉帽子,冒名顶替她女儿去打疫苗,女子一查监控吓了一跳,好姐妹在半年前,就偷摸带她儿子打过一次,等于儿子有2种疫苗接种2次,她质问好姐妹为啥这么做?好姐妹说出的理由惊呆众人。

8月14日,据1818黄金眼报道,一女子在儿子半岁时,带儿子在小区玩,认识了同小区的一个女孩妈妈。

因为两个孩子同岁,她们有很多共同话题,所以久而久之,她们处的情同姐妹,两个孩子也两小无猜,谁要是忙的分身乏术,对方就帮着照看孩子。一晃6年过去了,两家人好的跟一家人似的。

7月15日这天,女孩妈妈突然来找女子,说女子上班无暇顾及儿子,就把她儿子带走,陪自己女儿玩,承诺晚上再给送回来,女子想都没想就同意了。

可儿子回来后,却跟女子说,女孩妈妈把他带到卫生院打针了,儿子的话让女子心里咯噔一下,意识到问题有些不对劲,赶紧来卫生院查监控。

这一查监控不要紧,女子发现,好姐妹把儿子“女扮男装”,给他戴上粉色帽子,打扮成小姑娘的模样,冒名顶替她女儿打了疫苗。

女子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好姐妹为啥这样做,女子倒查监控,再次目瞪口呆。

原来半年前,好姐妹就已经带儿子来打过一次疫苗,同样也是女扮男装,而且捂的严严实实,只是当时儿子回家没说,她没发觉异常。

女子愤怒的报了警,她找好姐妹对峙,问她为啥这么做?这就等于,儿子有两种疫苗,分别接种2次,女子不敢想,这样对儿子的健康是否有损害。

可好姐妹却说,她是有苦衷的,因为自己女儿身体很弱,有些疫苗没办法接种,而不能接种的,医生就会记录在册,她不想女儿因为身体情况,入学的时候受到歧视。

女子闻听火冒三丈,6年的好姐妹,为了女儿不被歧视,竟然不顾她儿子的健康,做出这样毫无道德的事来?

不料,好姐妹不但没内疚,还要求女子跟她和解,大事化小,见女子不同意,还威胁她说,如果不和解,谁都别想好过。

女子坚决要跟好姐妹一刀两断,她要求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让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同时,女子也认为卫生院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才导致好姐妹钻了空子,也应该承担责任。

有人说,这个男孩家长先报警是非常对的。因为女孩家长这样的行为,已经是非常非常明显的违法犯罪了!

用别人家孩子顶替打疫苗,就是为了掩盖自己孩子有病的事实。这种自私家庭出来的孩子能正常吗?

恐怕也惩罚不了她啥,因为根本查不出来对小孩有什么副作用,疫苗一般还是非常安全的,只是这种行为太恶劣了,一起相处那么多年都不知道对方到底做了多少可怕的事,“闺蜜”一词就是贬义词,防火防盗防闺蜜。

有多恶才能想出这种点子,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还要对孩子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追究一辈子。

“小姐妹”太讽刺了,有人会无缘无故对你孩子照顾吗?一切都是处心积虑,太恐怖了,怎么会有这么奇葩的家长,身体不好不打也不用把心思打到别人的孩子身上去吧。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孩妈妈的行为构成对儿童健康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冒名接种行为直接侵害儿童健康权。

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为他人子女接种疫苗,违反接种自愿原则;通过伪装、欺骗手段达成目的,具有明显主观故意。

重复接种同种疫苗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如过敏、免疫系统异常,医学上虽暂无即时损害证据,但潜在健康风险属于法律保护范畴。

好友的冒用行为直接导致重复接种,即使损害后果未即时显现,法院亦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认定侵权成立。

《疫苗管理法》第4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卫生院未尽核查义务,违反疫苗管理法,依据《疫苗管理法》第47条,接种单位需严格履行“三查七对一验证”程序,即查验身份、疫苗信息、健康状况;核对接种对象、疫苗品种、剂量、有效期、注射部位、接种途径、接种时间;验证接种者身份与登记信息一致。

卫生院未核对儿童性别、外貌与登记信息,如冒名者戴帽子遮掩性别特征,未与监护人直接确认接种意愿,导致冒名行为得逞。

卫生院虽非故意,但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应与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好友需赔偿检查费用,确认重复接种对健康的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母亲因信任破裂产生的严重精神痛苦。卫生院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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