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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科长,为了帮助银行的朋友完成揽储任务,他四次将单位的50

刘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科长,为了帮助银行的朋友完成揽储任务,他四次将单位的50万元钱转到自己卡上,然后存到朋友所在的银行,每次期限均超过了一个月。
存款产生的利息刘某都记到了单位的账上,他也没有收取任何好处。
后来,刘某感觉这是公款私存,是违纪行为,把钱收回来以后再也没有干这样的事情。
两年以后,刘某还是以挪用公款罪被查处了,虽然钱早已经归还,但累计数额超过2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刘某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很多人还是认为处罚太重了,理由是刘某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应该给予纪律处分。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