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怀二胎,丈夫承诺孩子出生后可以随母姓,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却反悔了,说孩子必须随父姓,女子没同意,让儿子随了自己的姓,还带着孩子离家出走数月。夫妻二人吵了好几年,男子给妻子下了通牒,说不给儿子改姓就离婚,妻子还是没同意,男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据8月21日红星新闻报道,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多年,2007年,两人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随了李先生的姓氏,一家三口很是幸福。 2019年,张女士再次怀孕,此时的她已经40岁了,妥妥的高龄产妇。 李先生心疼妻子,又考虑到妻子是独生女,答应等孩子出生后,让孩子随母姓。 这个承诺就像一颗定心丸,让张女士在孕期的不适中,多了一份安心和期待。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张女士顺利生下一个大胖小子,按照之前的承诺,两人给孩子取了名字,随了张女士的姓氏。 可平静的生活没有持续太久,李先生就反悔了。 李先生的父亲得知孙子随了儿媳的姓氏后,勃然大怒,在他们老一辈人的观念里,孩子随父姓是家族传承的重要标志,孙子随了儿媳的姓,就意味着自己家族的香火断了,无法延续下去了。 于是,他多次找到儿子儿媳,希望他们能给孙子改姓,让孩子随父姓。 张女士对此坚决不同意,她觉得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是夫妻二人商量好的事情,丈夫也早就答应了自己,怎么能出尔反尔呢? 双方为此多次沟通,但每次都闹得很不愉快,张女士一气之下,甚至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了数月,她想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坚定。 之后的多年里,双方因此事频频发生争吵,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下遗愿,希望能给孙子改姓。 父亲的去世让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和痛苦之中,他觉得作为儿子,没有满足父亲的遗愿,是不孝的表现,自己父亲是带着遗憾离开的。 父亲去世后,李先生再次要求妻子配合自己给孩子改姓,可张女士依旧没有同意。 见妻子如此固执,李先生心灰意冷,他给妻子下了最后通牒:如果不给儿子改姓,两人就离婚;如果不想离婚,就必须给儿子改姓。 李先生觉得这是自己最后的底线,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妻子改变主意。 可张女士还是没有妥协,她觉得丈夫不应该用离婚来逼迫自己,让自己给孩子改姓。 见妻子迟迟不肯同意,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起诉离婚。 1、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张女士和李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就已经商量好让孩子随母姓,并且已经为孩子办理了相关的户籍登记手续,孩子跟谁姓,夫妻商量好即可,并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 2、张女士不同意离婚,说两人感情并未破裂。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女士说自己和丈夫自由恋爱,两人结婚近20年,感情一直都很好,先后育有一女一儿,无论是从两人感情基础出发,还是考虑到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她都不同意离婚,希望给2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她认为自己作为独生女,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丈夫不能用离婚,来逼迫自己给孩子改姓。 法院并不会因为孩子姓氏的问题就判决离婚,而是要考虑到夫妻二人感情是否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会准许两人离婚。如果感情未破裂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 法院查明: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近20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李先生起诉离婚,但是他依旧跟张女士和2个孩子住在一起,张女士并不同意离婚,而李先生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最终,法院并未判决两人离婚,而是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3、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理解。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李先生和张女士因儿子姓氏问题发生争执,甚至还闹到了要离婚。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冷静妥善处理问题,孩子跟谁姓,其实没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和睦幸福。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上海,女子怀二胎,丈夫承诺孩子出生后可以随母姓,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却反悔了,说孩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8-22 0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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