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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一26岁女孩因坚持离婚,被丈夫强行拉上车带至东莞,争执中,丈夫使用砖头

广东佛山,一26岁女孩因坚持离婚,被丈夫强行拉上车带至东莞,争执中,丈夫使用砖头击打女孩头部,驾车三次撞击,还朝女孩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连捅多刀,致其死亡。案发前,丈夫搜索“如何杀人”“精神病杀人”“自杀”等信息,并提前网购刀具等。

一审法院认定其“手段特别残忍”,本应判处死刑,但因“婚姻矛盾引发”且凶手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死缓。家属悲痛质问:“预谋行凶、毫无悔意,为何能免于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家属申请检察院抗诉,但未能成功。
 
据新派新闻8月24日报道,在广东佛山一个普通的家庭里,26岁的陈小琳(化名)原本拥有着青春与梦想,却因为一段失败的婚姻,最终失去了生命。
 
陈小琳和杨某东(化名)曾是大学的同学,两人在大学期间相恋,2020年毕业后一同回到佛山工作。
 
陈小琳从事行政工作,性格开朗,而杨某东做销售,内向寡言。
 
2021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但婚后的生活并未如想象中美好,杨某东的控制欲极强,随时要掌握陈小琳的行踪,甚至限制她与朋友见面。
 
陈小琳的妹妹陈婷(化名)回忆,姐姐曾多次抱怨婚姻压抑,但每次提出离婚,杨某东都以“杀 你 全 家”相威胁,迫使她沉默,无奈忍受了多年。
 
2024年3月1日,陈小琳因琐事与杨某东争吵后,终于鼓起勇气正式提出离婚,并搬离住所。
 
此后,杨某东虽多次挽回,但陈小琳态度坚决,却不想,她的勇敢却激起了杨某东的极端反应。
 
2024年3月8日中午,陈小琳在公司门口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驾车从佛山前往东莞市大岭山镇。
 
途中,两人因离婚问题激烈争吵,杨某东在车内殴打陈小琳。
 
陈小琳挣脱下车,杨某东竟捡起路边砖头猛击其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后又强行将她抱回车内。
 
陈小琳再次下车求救时,杨某东驾车三次撞击她,最终追至附近废品收购站的板房内,用水果刀疯狂捅刺其颈部、胸腹部和四肢。
 
结果,陈小琳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鉴定其全身多处创口,死状惨烈。
 
附近群众发现后,即刻报警,杨某东被当场抓获,但陈小琳的生命已无法挽回。
 
案发后,陈小琳的家人在杨某东的平板电脑上发现,其在案发前一天曾搜索“如何杀人”“自杀”等信息。
 
杨某东到案后供述,自己因离婚打击产生自杀念头,购买了头孢、白酒和四把刀具,声称菜刀用于做饭,水果刀用于自杀。
 
他承认曾搜索“精神病杀人”等问题,但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搜索后打消了念头。
 
杨某东的母亲证实,2022年杨某东因失业压力大,担心妻子离开,状态异常,她曾寄送妹妹的抑郁症药物给杨某东。
 
经司法鉴定,杨某东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25年2月,该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杨某东对法官提问避而不答,未表达悔意或道歉,其辩护人提出,杨某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并非预谋杀人,且家属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婚姻矛盾引发、杨某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及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不立即执行死刑。
 
2025年7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陈小琳家属民事损失73382元。
 
陈小琳的家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应当判处杨某东死刑立即执行,遂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却被驳回。
 
目前,陈小琳的家人仍在寻求法律途径争取改判。
 
那么,从法律角度,陈小琳的家人有没有机会获得对杨某东的改判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杨某东的捅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手段残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常而言,在没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一般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鉴定意见认为杨某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成为法院对杨某东从轻处罚的关键依据。
 
然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也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怎么就判处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1999)》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此后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均有类似规定。
 
从这个角度看,一审法院判决并无明显问题。
 
接下来,陈小琳的家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继续申诉,争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改判,但改判可能性不大。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