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名女子拿着4件黄金去售卖,店家称出的重量是26.1克。女子拿着换来的20300元,心里觉得不对劲,便回老家寻找发票,结果发现其中手镯的重量就有32.35克。于是她赶紧返回店里要求补钱,对方却一口咬定:这发票,跟你卖的手镯没关系。 据河南民生频道8月25日报道,高女士最近手头有点紧,就想把自己的黄金拿去卖掉换钱。 她起初也舍不得,因为每买一件黄金都有特殊意义:自己的手镯是生日时买的,两个貔貅是家人送的,还有一个福牌是过年时朋友送的。 每一样都有它的意义,但没办法,不卖的话资金真的周转不过来,因此她下定决心,不再取舍,一并卖掉。 于是,她把这四样首饰打包拿到了收购金子的地方。老板看到顾客来卖东西,立即起身前来询问,高女士随后就把自己的四样首饰拿出来,让老板估价。 老板一边看高女士的黄金,一边问她有没有发票,高女士说发票在老家,没有带在这边,让老板就按照收购的价格和重量给她算。 于是老板搬来秤,把四样黄金都放在上面,看着秤上的重量,告诉高女士一共26.1克。 老板看高女士没有疑虑,就以当时的价格算好,告知高女士总共两万零三百元,问高女士是否成交。 高女士点了点头,能卖2万多,她自然非常高兴。不过,当她拿到这笔钱后,猛地想起自己当时买手镯的时候,手镯的重量好像都不止这四样的总重量。 但她又不敢确定,生怕自己记错了,因此专门打车回到老家,找出了当时买手镯的发票,上面显示手镯的重量是32.35克。 这说明店家的秤有问题,因此她立即从老家赶回来,去找店家讨要说法。 可是店家看到高女士手中的发票,不以为然地说:“你这个票怎么证明和手镯有关联?” 高女士非常有底气地表示:“我这个发票就相当于是收据,就是当时自己买手镯的时候付款的凭证。” 老板还是不认同,觉得高女士是随便拿了一张发票来向他讨要钱财。 不过,同行的人马上提出:“你既然怀疑高女士的说法,那何不把这四样黄金一并拿出来,找个地方重新称呢?” 老板马上表示:“我当天收了黄金就卖出去了,现在还拿什么来称?” 高女士也马上急了:“既然卖了,你都不能证明你的秤没有问题,又凭什么来怀疑我的票据是假的呢?黄金总共加起来少称了十几克,你这样做是骗人,如果你不把这笔钱补回来,那我们就得报警。” 最后,老板把高女士拉到旁边,小声地告诉她:“如果想让我给你钱也可以,但是你不能把这些事往外说,这个事情就相当于是我用钱买断了,不能再声张。” 高女士知道对方心中害怕了,因为自己去的时候也带上了小莉帮忙,一旦他们的视频曝光,店家以后的声誉可就没了。 不过为了尽快拿回自己的损失,高女士答应了,最后店家补了她8000元。 小莉在外面看到高女士迟迟没有出来,有点担心,马上打电话询问她怎么回事。 高女士才说店家已经补了8000元给她,这个事情就算了。但小莉想问的是秤到底有没有问题。 不过高女士说对方想出8000元买断这个事情,其他的事情她也不愿意再追究。 而小莉觉得,帮高女士追回钱财是他们的首要任务,但遏制这些不良商家也是他们的责任,因此他们表示仍然会将这件事投诉到相关部门。 网友们看到后,也觉得小莉做得对,如果不惩治这样的店家,他们还会继续伤害其他顾客。 一、店家少给女子报了十多克,这是否存在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若店家故意少称,以虚假重量诱导高女士交易,即构成欺诈,高女士可要求增加赔偿;若因设备故障等非故意原因导致误差,不属欺诈,但需赔偿高女士损失。 二、高女士拿着发票,是否能做购买黄金的凭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索要发票的权利,商家有义务提供。高女士的发票上记录了购买手镯时的关键信息如重量等,能够初步证明她所售黄金的原始重量情况。 高女士的发票记录了手镯重量等关键信息,可作为证明黄金真实重量的重要证据,店家若无相反证据反驳关联性,发票应被认可。 三、店家称黄金已经卖出去了,无法再核实重量,那么店家需不需要举证说明自己的称没有问题?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以及在消费纠纷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倾向,当高女士拿出发票证明黄金重量与店家所称不符时,店家若反驳,就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8月25日报道。
浙江杭州,男子把行李箱锁在奶茶店桌角,3个月不闻不问,店家报警,警察说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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