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一女子三岁时随母亲改嫁,与继父共同生活三十年,父女情深,后继父出门散步

洋仔说法 2025-08-29 23:28:11

安徽界首,一女子三岁时随母亲改嫁,与继父共同生活三十年,父女情深,后继父出门散步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不料,多年未联系的叔叔突然现身,主动操办丧事,在三个月后,叔叔竟私下与肇事方签订"无子女赔偿协议",将100万元赔款全额转入自己账户,还砸毁老宅门锁强行占房。面对质问,叔叔以"没有血缘关系"为由厉声斥责,拒不承认其继承权。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后出具父女关系证明,叔叔仍态度强硬,甚至对上门记者大吼"去法院告我!"   据悉,王丽华(化名)3岁那年,母亲与王建军(化名)重组家庭。   王建军一生未有亲生子女,待丽华视如己出,不仅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更在丽华婚嫁时风风光光地操办婚事,尽到了为人父的全部责任。   丽华也早已将继父当作亲生父亲,在母亲病逝后更是经常回家照料年迈的继父,为其洗衣做饭、看病取药,尽显孝心。   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的一天,王建军晚饭后外出散步时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就在丽华悲痛欲绝之时,多年不曾往来的叔叔突然出现,主动承担起处理后事的事宜。   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叔叔忙前忙后,让丽华倍感温暖,甚至产生了"终于有亲人可以依靠"的错觉。   然而事态急转直下,在处理赔偿事宜的关键时刻,叔叔私下与肇事方签订了一份"王建军无子女"的协议,将100万元赔偿金全部转入自己账户。   更令人震惊的是,他随后强行更换了王建军老宅的门锁,将丽华拒之门外。   当丽华前去理论时,叔叔以"没有血缘关系"为由,声称王家的财产与她毫无关系。   无奈之下,丽华求助村委,多次出面调解,并出具了证明父女关系的书面材料,但叔叔态度强硬,拒不退还。   叔叔甚至面对媒体采访,他也采取回避态度,后当地镇政府也介入协调,但无果。   目前,此事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王丽华能否要回这100万元及被霸占的房产呢?   1、王丽华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及死亡赔偿金,而其叔叔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王丽华3岁时即与继父老王共同生活,老王视如己出,供她上学抚养她长大,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和保护的全部义务,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且持续的扶养关系。   王丽华成年后,在生母去世后,继续对老王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经常回家去照顾年迈的父亲,为他洗衣做饭、看病抓药。   因此,王丽华的法律身份是完全符合“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定要件,其继承权与亲生子女无异,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王丽华的叔叔以“无血缘关系”为由否认其继承人身份,是于法无据的错误认知。   而且,村委出具的《父女关系证明》虽非法定证明文件,但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扶养关系的辅助性证据使用。   所以,王丽华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对于死亡赔偿金部分,不同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侵权方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所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   叔叔与肇事方签订“父亲无子女协议”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隐瞒重要事实即王丽华作为近亲属的存在,欺诈性地获取了本应属于全体近亲属的财产。   该协议因侵犯了王丽华的合法权利且存在欺诈嫌疑,属于可撤销或无效的合同。   这笔100万元赔偿金的正确分配方式,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协商分配,在本案中,原则上还是应由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即王丽华以及经常生活在一起或有抚养关系的人来分配。   叔叔作为死者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的亲属,在王丽华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存在的情况下,考虑到叔叔没有与哥哥生活在一起,也不存在抚养关系,其无权单独主张或占有该笔赔偿金,他的行为涉嫌侵犯了王丽华的财产权。     2、王丽华的叔叔私自占有赔偿金并更换门锁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老王留下的老房属于其个人合法遗产,由于老王未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王丽华是该房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叔叔在继承开始后,未征得唯一继承人王丽华的同意,擅自“砸烂换锁”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直接侵害了王丽华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和管理权。   王丽华有权要求其立即返还房屋,并赔偿其无权占有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欢迎关注@洋仔说法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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