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为了出国玩潜水,走前特意去健身房办卡练游泳,结果游完就开始呕吐不止,4天瘦了8斤,去医院一查,得了甲型肝炎,医生告诉她病危,得做肝移植换血浆,女子吓坏了,这下不仅出国游泡汤,治疗又花了9000。女子怀疑,这场病很可能跟泳池水不干净有关。 8月30号,据1818黄金眼报道,赵女士原本计划8月份去菲律宾好好玩一趟,行程里其中一项是潜水。 为了能更畅快地潜水,赵女士特意跑到家附近的健身房去练习游泳。 7月11号那天,她去游了一次,可游的时候她觉得这泳池的水质真是不咋地,之后就没再去游过。 时间一晃就到了8月4号,眼看着出国玩的日子越来越近,赵女士寻思着再练练游泳。 那天早上,她来到了泳池,这个点没什么人,赵女士游得很畅快。 可游完之后上了岸,赵女士就觉得不对劲儿了,她直接跑到厕所吐了起来,接下来一整天也都在断断续续呕吐。 她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游泳技术不行,喝了不少泳池的水,导致肠胃不舒服。 可到了8月5号,情况更糟了,就一天的功夫,她一下子瘦了4斤。 她实在觉得身体难受得厉害,就向健身房提出退卡,让把她花300办的月卡给她退了。 可健身房那边说要扣一部分费用,还得收手续费,赵女士当然不乐意了,这事儿就这么僵住了。 到了8月8号,赵女士的情况已经严重到不行了,又瘦了4斤,整个人都没了精神,啥都吃不下。 她赶紧去医院挂了急诊,后来一检查,确诊是甲型肝炎。 医生告诉赵女士,她的情况非常危急,得做肝移植、换血浆。 赵女士一听,只觉晴天霹雳,她原本都定好了8月9号出国玩的行程,酒店啥的都安排好了,这下全泡汤了。 再加上一听到要肝移植,她更是无法接受。 没办法,身体最要紧,赵女士在8月9号开始住院,一直到8月18号才出院,最终诊断是急性甲型病毒性肝炎。 期间她没做有肝移植,现在基本已经痊愈了。 不过医生跟她说,甲型肝炎一般是由污染的食物或者水引起的。 赵女士仔细一想,自己在泳池里喝了水,很可能就是这水导致她身体出问题的。 赵女士为了查清楚,直接联系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对泳池水质进行了取样,结果显示游离性余氯超标了,也就是游泳池水的消毒情况不合格。 为了拿到更多证据,赵女士出院后又专门去了趟泳池。 从她拍的视频里能看到,泳池是露天的,水面上飘着不少漂浮物,看着就不干净。 健身房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水4-5天换一次,室外游泳池,有虫子啥的太正常了,如果水质真的有问题,他们也不可能顺利开游泳池。 目前,执法人员表示后期会对健身房进行处罚,罚款和责令整改。 不过具体罚多少,得看二次调查结果。 赵女士表示,这次生病她医药费就花了9000块,还耽误了她出国玩,她觉得健身房应该承担她的医药费和一些损失费,否则她将走法律途径解决。 有人说,泳池的利润其实和人数没关系,更多的利润来自于少换水,换一次水,可能要上万了。 因为成本太高,现在有的游泳池清洁基本靠消毒,各种科技与狠活,不换水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游泳环境。 卫生监管部门两次检查均发现泳池水质不合格,且视频显示水面上有漂浮物,工作人员称四五天换一次水。 这些事实表明,健身房未履行对泳池水质的定期检测、清洁和消毒义务,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 赵女士因为饮用了污染的泳池水感染甲型肝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9000元医药费及行程取消的损失。 根据规定,健身房的过错与赵女士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健身房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健身房在明知泳池水质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赵女士办理的月卡费用为300元,如果主张欺诈赔偿,可要求健身房支付三倍赔偿金,即9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浙江嘉兴,女子为了出国玩潜水,走前特意去健身房办卡练游泳,结果游完就开始呕吐不止
卖蠢
2025-08-31 14: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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