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揣着明白玩糊涂,有意思么?”上海,女子趁着开会将新能源车停在超充站充电,后因会议超时多停了94分钟,看着最后546元的账单女子当场发飙:凭什么94分钟就要收438元的超时费。随后女子以车企没有通知到位起诉了对方,要求退还全部超时费,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 大风新闻八月三十号报道了这则女子因在超充站超时94分钟被收取438元的超时费,最终和车企对簿公堂的新闻。 事发当天顾某(化名)应邀去某酒店开会,正好酒店附近有一个超充站,顾某就将自己的爱车开过去充电,到时候开完会过来直接开走,省时省力。 会议因为一些意外耽误了半天,等顾某开完会赶到超充站时,时间已经过去了好几个小时。 顾某和以前一样,准备扫码付款时,弹出来的账单让她大吃一惊。 APP上显示着全部费用是546.85元,其中充电费108.45元,超时占用费438.4元,其中还有几条显示超时提醒的通知。 顾某完全不能理解,自己也就超时了94分钟,这4438.4元占用费是怎么算出来的?而且就APP上那几条不显眼的提示,也没尽到提醒义务。 赶着回家的顾某无奈先是付了全部费用,到家后就和车企投诉了此事,希望能够退还超时占用费。 车企接到投诉后,表示需要内部协商,几个工作日后回复。 几天后工作人员表示不予退款,因为车企已通过APP提醒了用户,超时占用费的标准也是统一的,为的是防止有用户充电后恶意占着充电桩,影响其他用户的充电权益。 顾某则坚持只通过APP提醒,完全达不到提醒客户的目的,且438.4元的超时费确实不合理,总不能停在超充站的费用比充电的费用贵上几倍,这也太不合理了。 在经过多次协商失败后,顾某直接起诉了车企,要求对方退还438.4元的超时占用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顾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顾某的超时占用费,更大程度上的还是违约金的性质,顾某在充电完成后,没有及时将车开走,作为明显的过错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是合理合规的。 有关顾某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顾某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该车企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车企的损失,才能申请减少或免除违约金。 2、一审判决: 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顾某充电完成占着充电桩时,旁边的2个充电桩正在工作,后面也有4台车排队等待,可以证明这家超充站的需求量确实很大,顾某额外占用充电桩94分钟的行为,确实损害了车企的利益,也影响了其他用户的充电体验。 此外,车企也通过APP对顾某通知了超时的行为,尽到了通知义务,车企设置的超时占用费的费率和顾某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没有超出合理限度。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求。 顾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3、二审判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审理过程中,车企提供了证明,显示在收取超时占用费时,已通过官网、APP、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了顾某,完全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是原告顾某因为开会,没有及时查看通知导致的。 事后车企还表示,通过查看之前的数据,发现顾某有过好几次的超时占用行为,车企还免除了第一次的超时占用费,后面几次的超时费顾某都按时支付,这意味着顾某完全知道这个 超时占用费的条款和收费标准的。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事实认定明确,法律适用得当,驳回了顾某的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那么,对于顾某这种明知超时费还故意上诉的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
“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上海,女子在商场买了两台空调,师傅上门安装当天,女子在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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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星子
那你的占用费应该是按充电时的时间算啊!怎么占用费比充电时的费用还高??不是说了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需要提高违约金,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要降低违约金吗??什么充电桩94分钟要四百多块钱??
沧海碣石 回复 08-31 21:35
凭什么犯错的成本跟遵守规则的成本一样?
摘星子 回复 沧海碣石 08-31 22:52
这能就犯错吗?你充电能充满马上过来拔插头吗?我相信没几个人能做到,特别是晚上充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