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一家公司干了5年,突然有一个月,她早退了5次,迟到了3次,公司竟然以女子旷工6天为由,开除了女子,女子不服起诉法院,要求赔偿30多万元,公司表示:员工迟到或者早退1小时,就视为旷工半天,如果迟到或者早退3小时,就是为旷工1天,女子多次迟到早退,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据央视网,8月29日报道,2020年9月2日,吴静有事要去处理,她看了看时间,才4点多,还没有到下班时间,她很着急,如果等下班再去处理这件事,时间就来不及了,到时候就麻烦了。
可是如果早退,到时候不但没有了满勤奖,还会被扣半天的工资。因为公司《员工手册》有规定,如果员工每次迟到或者早退1小时,那么就会被视为旷工半天,另外,如果每次迟到或者早退3小时,处罚就更重了,直接视为旷工一天。
如果只是偶尔一两次这样,倒也没关系,大不了少领一些工资,但是如果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个月旷工达到了6天,公司就会开除员工。
吴静想到公司的规定,很是担忧,她来公司工作了5年,因为公司这个规定,她一直都是小心翼翼的,不敢轻易迟到早退,就害怕自己突然有事,需要连续几天迟到,早退,到时候工作就没了。
可是她真的有急事,眼看时间来不及了,吴静只能早退一个多小时,就赶紧去处理自己的事情,为此她被按旷工半天算。
可这件事情实在是太难以处理了,到了第2天,她需要半天时间,她只能又早退,结果又被计旷工了一天。
后来在9月9日到9月11日,这连续三天,吴静都有事要早退迟到,因为事情比较着急,她也没办法,又迟到了一次,被按旷工半天算,早退的那两次,被按旷工一天算。
经过这几天,吴静更着急了,害怕这个月再有事情,再早退迟到,就真的会被开除了。
吴静在这个公司工作5年,其实她一直很喜欢这份工作,一直以来她都是兢兢业业的,每天早出晚归,很少迟到早退,就是这个月,她的事情太多了,她实在是没有办法,她想着剩下的时间不能再早退迟到了。
可真正紧急事情出现的时候,吴静还是考虑不了那么多,后面在这个月又迟到早退了3次,有一次被按旷工一天算,有两次被按旷工半天算。
如此算来,在这个9月份,吴静就迟到早退了8次,合计起来,正好可以算为旷工了6天,吴静因为这件事担忧了好几天。
她期待着公司看在她工作5年的份上,不要开除她,可她还是收到了公司发给她的告知函,说她已经连续迟到早退,已经多次违纪了。
吴静看到《告知函》的那一刻,她已经着急了,她不担心被扣那几天的工资,就担心自己被开除。
果然没过几天,吴静就收到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看到这个通知书,吴静心里很不服,她那么努力工作了5年,却因为这几次的迟到早退就被开除了,她不甘心。
而且她觉得公司的规定很不合理,她迟到早退的这些时间,合计起来可能都不到三天的时间,就要被视为旷工6天,这要求实在是太苛刻了。
吴静当然还想继续工作,无奈之下,她只好申请仲裁,希望自己不要被开除了,但最后她还是被开除了,她不甘心,就起诉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30多万元。
那么吴静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1、如果公司要开除员工,那么员工的行为要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才可以开除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吴静有多次迟到早退,累计已经达到了旷工6天,所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吴静认为自己实际旷工的时间未达到6天,她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吴静表示迟到早退一小时等于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等于旷工一天, 这对于员工来说是显示公平的,这样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规定的迟到早退一小时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为旷工半天,与吴静实际上旷工的客观事实是不符的,因此法院支持了吴静的诉讼请求,公司需要给吴静支付赔偿金316,1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