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男子去小卖部买烟,付完钱后,接过烟时却感觉手感不对,怕是假货,就当着老版的面就拆开查看,谁知,里面不是烟,竟然是红彤彤的现金。老板见状伸手就要抢,说是自己放进去的,男子也不傻,让他说出钱数,老板支支吾吾也说不清楚,男子拿出来一查竟然有2000块,并说这烟是自己花钱买的,理应属于自己。老板不干了,将男子告上法院,最后的判决让两人都傻了眼。
2004年2月16日,王某路过家附近的小卖店时,烟瘾上来了,一摸兜里啥也没有。
扭头就走进了胡老板开的小卖店,花22元买了一包烟。
胡老板收过钱后,随手从柜台里抽了一盒就递了过去。
王某接过东西转身要走,可手里这手感总觉得不对劲。
按理说烟盒里装着烟,应该是硬一些,有棱有角。
可这盒烟摸起来软乎乎的,还沉甸甸的,跟平时买的完全不一样。
王某心里犯了嘀咕,不会是假货吧,他没着急走,而是停下脚步当着老板的面就打开查看。
王某当时就愣住了,手里攥着钱半天没反应过来。
没等他缓过神,旁边的胡老板见状眼睛一下子亮了,伸手就要抢过去。
嘴里还嚷嚷着,这钱是我的,我之前随手塞烟盒里的,忘了拿出来。
王某赶紧把钱往身后一藏,说道:你说是你的,那你知道里面有多少钱吗?
胡老板支支吾吾的也说不明白,最后说时间太久了不记得,但是肯定是自己的没错。
王某也不傻,一看胡老板就是撒谎,随即将钱拿出来查了一下,整整2000元。
并表示既然你说不清楚这东西是你的,那自己花了钱,不管里面装的是什么,那应该属于自己,随即将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
胡老板见状一下就急了,说什么都认为那钱就是自己的,王某不能拿走。
可王某觉得自己占理,坚持自己花了钱,买的东西肯定连里面的物品一起买,双方吵到最后谁也不让步。
眼看这2000块钱说不明白到底归谁,气的胡老板直接将王某告上法庭。
要求王某扣除买烟的22元,将剩余的1978元还给自己。
可法院讲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说钱是你的,得拿出证据来。
是有存钱记录,还是有人能证明你把钱放进了烟盒?
老胡啥实质性证据都没有,光靠嘴说我忘了,根本站不脚。
退一步说,就算真是他误放的,那也是他自己没看管好财物,不能因为是不小心,就默认钱还是他的。
《民法典》第24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烟作为动产,胡老板将香烟交付给王某,王某即取得了香烟的所有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某同时取得了香烟盒内隐藏的现金的所有权,因为现金并非是双方交易的标的物。
香烟是买卖的“标的物”,可藏在烟盒里的现金并不是双方约定要买的东西,这俩在法律上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老王把“买香烟”和“得现金”直接划等号,从根上就错了。
《民法典》第266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王某对其购买的香烟享有所有权,胡老板对其店内的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对于争议的2000元现金,双方都无法证明其为自己的合法财产。
那这2000块到底该算啥?法院觉得按隐藏物算最合理。
隐藏物就是那种藏在别的东西里,从外面根本看不出来的物件。
这钱是叠得整整齐齐塞进烟盒的,外面还有塑封,老胡进货时没发现,老王买的时候也没察觉,完全符合隐藏物的定义。
更关键的是,老胡和老王都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这钱的主人,这就属于“所有权不明”了。
根据《民法典》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有人开玩笑说,俩人当初要是各退一步,私下分了多好,现在闹到法院,竹篮打水一场空。
可玩笑归玩笑,法院这么判其实特别合理,要是仅凭,我说是我的就能抢所有权,那岂不是全乱套了。
把无主的隐藏物收归国家,既堵了无理争抢的空子,也维护了规矩。
这事儿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管钱办事都得细心,别马马虎虎丢了证据。
真遇上纠纷,别光靠嘴硬,得拿得出实实在在的依据。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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