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女士病逝后,其未满10岁的女儿星星、妮妮因生父身份不明。只剩年逾八旬且妻

社会情报站 2025-09-05 12:18:46

上海,刘女士病逝后,其未满10岁的女儿星星、妮妮因生父身份不明。只剩年逾八旬且妻子丧失行动能力的外祖父可依靠。外祖父申请监护权时,先因入学材料突现“生父张某”需核查,又因自身年迈遭质疑,最终经家事调查员的介入,确认其有条件成为监护人。 据光明网报道,刘女士有两个可爱的女儿,分别是星星和妮妮。两个孩子都在美 国出生,姐姐星星出生于2015年3月,妹妹妮妮出生于2017年4月。两个女儿出生后,刘女士就带着两个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的父母在上海共同生活。 一直以来,星星和妮妮从没见过自己的父亲,在她们的记忆里,也从来没有过父亲形象的任何男性身影,孩子的出生证明上也没记载生父信息。 刘女士也从没跟自己的父母透露过孩子父亲是谁。每次父母问起这事,刘女士都只说:以后会告诉你们。 二零二四年九月,刘女士突然因病去世。星星和妮妮都还未满10岁。到此,她没跟任何人提过有关孩子生父的任何信息。 如今母亲去世、生父身份不明,两个女儿身边剩下的唯一亲人,就是她们年逾八旬的外祖父母。 外祖父刘某的妻子早年身体不好,已丧失了行动能力。只剩外祖父刘某,作为两姐妹唯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特申请指定自己成为星星和妮妮的监护人。 这份申请并未立即通过。因为按照监护人顺序,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优先监护人,需要先确认两个女儿的生父是否存在且具有监护能力。 调查时竟有了意外发现:从学校调取的两姐妹入学存档材料复印件里,“父亲”一栏竟然写着“张某”。 难道“张某”就是两个孩子的生父?要是真这样,按照监护人的顺序,父亲才是优先监护人,那监护权自然就落不到外祖父头上了。 为了查清真相,工作人员很快找到张某谈话,张某立马否认了。他说自己只是刘女士的好朋友,当时是为了配合两个孩子入学需要,才把护照借给刘女士,自己根本不是孩子的父亲,也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谁。 既然生父的线索中断,外祖父刘某作为孩子唯一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其代理律师又一次提出。不管是从照顾被监护人的经历,还是对孩子生活、学习的熟悉程度来看,外祖父刘某都具备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和资格,恳请指定外祖父刘某为两姐妹的监护人。 可监护人得对孩子的身体、心理,以及之后的学习成长负责,80岁的外祖父刘某走路都得靠拐杖,听力也有所下降,“能不能监护”成了横在他申请路上的最大门槛。 庭审现场再次引入第三方家事调查员,即委托青少年社工参与调查,目的就是重视儿童意愿和心理健康,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经过一段时间,家事调查员公布了结果:外祖父刘某虽然年过八十,但思路清晰,没有其他重大疾病。而且外祖父刘某以前是出版社老编辑,平时经常辅导两个孩子的日常功课。从物质基础来看,他也有一定经济能力,能支撑两姐妹的生活开销。最重要的是,姐妹俩从小就跟外祖父刘某一起生活,对他十分信赖和依赖。 综合这些情况评估考量后,最终作出判决:指定申请人外祖父刘某为星星和妮妮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允许两个孩子继续跟外祖父刘某共同生活。 从法律角度,本案如何分析? 1.《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首先,姐妹俩的母亲刘女士已去世,生父经家事调查确认“非张某”且无其他线索,属于“父母死亡、无监护能力”的情形,外祖父刘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具备法定资格; 依托家事调查制度,详细收集了外祖父刘某的身体现状,照料能力、经济条件等多方面证据,确认孩子依赖外祖父,能满足孩子生活学习需求,确认外祖父为星星和妮妮的监护人,完全契合法律规定,且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中,及时引入家事调查制度,调查员不仅查清了“生父身份”这一关键事实,还从外祖父的经济能力、学习辅助情况,与孩子的情感联系等,覆盖多个层面。 法律不是光讲公理的地方,也有它温情的一面。各位网友,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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