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男子“看人户”、“过礼”时给了女子19万现金和三金,二人办了婚礼,却没

承永 2025-09-07 19:10:50

湖北利川,男子“看人户”、“过礼”时给了女子19万现金和三金,二人办了婚礼,却没领结婚证,同居后,女子怀孕,两人却各自外出打工,但因琐事总吵架,闹到分手,女子回娘家生下一女儿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男子每月支付女儿1500元抚养费,没想到,男子也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返还22万彩礼。 2022年,有人给小曾介绍了一个对象,名叫小红,两人见面后,觉得印象不错,开始谈起了恋爱。 恋爱后的第2年1月份,小曾按照农村习俗,去小红家“看人户”(就是了解对方家庭条件),经过媒人给了小红6万礼金,算是初步定下了这门亲事。 9月份的时候,小曾和小红带着对未来的憧憬,满心欢喜的去拍了婚纱照。 转眼到了2024年2月,按农村习俗,小曾和小红热热闹闹举办了一场婚礼,酒席虽然办了,可是,他们没有领结婚证。 婚礼当天,小曾又给小红13万现金,里面有10万是彩礼,而那3万是给女方举办酒席时的物资折现。 这时候,小曾为了娶媳妇,给出去“看人户”“过礼”三金等,已经有19万了。 婚后不久,就有了喜事,小红怀孕了,然而,为了生活,小曾赚钱养家,他因此前往安徽务工。 小红也想为小家努力,则去了外省打工。 有人说,相爱的人最大的考验就是异地,小曾和小红也不例外,异地让两人沟通减少,感情出现裂痕,最终,闹到分手。 2024年10月,小红挺着大肚子回了娘家,月底就生下了一个女儿。 2025年1月,小红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曾给孩子出抚养费。 因为,小红和小曾未领结婚证,他们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孩子一直由小红抚养,小曾作为未抚养的一方,哪怕未领证,他也必须承担孩子抚养费。 法院判决,女儿由小红抚养,而小曾每月给孩子支付1500元抚养费。 没想到,这边抚养费的是刚定下来,那边小曾又不干了,他跑到法院起诉了小红和她父母,要求他们返还22万彩礼等款项。 原来,小曾不仅将“看人户”、“过礼”三金算在彩礼里面,他还把置办婚礼的各种红包、打发钱、改口费,拍婚纱照、购买结婚物品的钱全算上了。 小红也没想到小曾来这么一手,两人闹掰了后,小曾都把三金要回去了。 另外,小红说,在举办婚礼当天,她也返了8888元礼金,再说,她还另置办4万多块钱的嫁妆,有家具、家电,都摆在小曾家里了。 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第一,得先分出哪些钱属于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小曾把结婚花费的钱全算做彩礼肯定不合适。 法院认为,各种红包、打发钱、改口费,拍婚纱照、购买结婚物品的这些钱,不该认定为彩礼。 红包、改口费、打发钱,属于婚约过程中的礼节性支出,金额较小,且为增进感情的消费性行为,具有赠予性质。 拍婚纱照,属于双方共同为婚礼准备的消费,并不是单方面给付,不应认定为彩礼。 不过,小曾给小红“看人户”的6万礼金,“过礼”的13万和“三金”,应该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小红和小曾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还有一个孩子。 法院认为,在这段婚姻生活中,小红没有什么大过错,生完女儿也是她照顾着。抚养女儿付出的精力要比小曾多多了。 另外,小曾拿回了三金,小红置办的大概4万块钱的嫁妆,这部分可以抵一部分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小曾在不退还小红的嫁妆的基础上,小曾向小红退还6万元彩礼。 一审判决下来后,小曾心里十分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这小两口过不下去,大概率跟女方和父母要太多彩礼,导致俩人生活困难有关吧? 也有人说,判决合情合理,只是这男的就不该开口要这份彩礼。 最后,其实婚姻的幸福是靠两个人的努力,彩礼是一种习俗,但是,给彩礼也要量力而行,如果过高了反而会成为婚后的矛盾,大家怎么看呢?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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