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收到公司安排,需要前往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他估算下来,这趟行程大概要花两万左右,便向公司提出希望预支差旅费。但公司表示让他先自行垫付,回来再报销。男子觉得这样不合适,就没有去出差,仍正常在公司上班。没想到,公司事后竟以“旷工”为由将他开除。男子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3万元,以及公司拖欠他的提成。最终,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于网络:【现代快报】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客户经理,2024年8月19号,公司突然给他发出通知,要派他去乌鲁木齐出差,这一去得待上一个月。 小王估算了一下,这趟出差下来,住宿、吃饭、交通等各种花费加在一起,大概要两万块钱。 出差本身他没什么意见,但一下子要小王先垫两万元,他心里还是有点犹豫。 想来想去,小王决定先和公司沟通一下,问问能不能让公司提前预支一部分费用。他提交了一份申请,盼望公司尽快同意。 公司回应的答复,让小王感到有些无力。公司提到,他是2021年8月入职的,到现在已经在单位工作了三年,算是老员工了,对公司各项制度理应非常了解。 公司方面强调,差旅费一直实行的是员工先自行垫付,出差结束后,再凭票据实报实销方式,并没有提前预支差旅费相关的规定。 在他们看来,这是公司长期执行的规则,小王也应当遵守。 同时,公司还又指出,在招聘时双方就已约定好,小王工作地点可以根据公司需求进行调整。 面对这样的答复,小王虽然有些失望,但并没有就此作罢。 之后,他又多次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公司能够重新考虑,争取一些余地。 但是,公司始终没有批准他的差旅费申请。 多次婉拒出差安排后,小王依旧留在原岗位正常工作,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 他原本以为,虽然没去乌鲁木齐,但一直正常出勤,应该不算违规。 然而,2024年9月6日,他刚到公司,被领导叫进办公室。 领导很严肃地告诉他说,由于不服从公司调派,他的行为已被视作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予以辞退,并要求他立即办理离职。 同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他,8月份提成,共计有1543元。 小王感到难以接受,明明他正常上班,怎么就成了旷工? 他并非拒绝出差,只是对垫付差旅费的做法有不同意见。 他认为,公司这样处理既不合理,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仲裁未果之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金额为63000元,并追讨被拖欠的提成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单方面解约,必须理由正当、程序合法。 这次的情况是:公司安排小王去乌鲁木齐出差,但由于差旅费的问题双方没谈拢,小王没去。 公司认为他无故缺勤、违反了公司规定,并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因为差旅费用分歧而拒绝出差,算不算旷工? 要认定旷工,通常情况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二是没有提供劳动。 如果,员工仍在原岗位正常出勤打卡,只是不愿接受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或增加个人差旅成本,一般来说,是不构成旷工。 另外,出差安排本质上是公司经营所需,差旅费用等,应当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预支,或报销机制,员工有权拒绝垫付高额费用。 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进行辞退小王,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的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果,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金额是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而该法第4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计算方式是按照员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小王在这家公司,他已经工作了三年多,因此,小王有权主张,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另外,《劳动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用人单位不能故意克扣或拖欠。 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只要公司员工完成了约定工作任务,公司应当依约支付。 那么,公司拒绝发放小王8月份提成,显然缺乏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补发。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属于违法操作的,判决公司应向小王支付,经济赔偿金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对此,您怎么看?
穷养儿志,富养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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