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接到公司工作安排,要求他外地出差1个月。男子大概算了一下,出差期间

胡究法 2025-09-10 21:58:01

江苏南京,男子接到公司工作安排,要求他外地出差1个月。男子大概算了一下,出差期间费用约2万元,自行垫付压力很大,遂向公司提起申请,能不能预先支付差旅费。遭到拒绝后男子不乐意了,就没有去出差。岂料,公司以旷工为由把男子开除了。男子不服,先申请仲裁,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6.3万元的赔偿金,法院这样判!(来源:长沙政法) 据悉男子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2024年的一天,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要求王某去外地出差,时间大约为一个月。 王某大概算了一下出差期间的费用,差不多需要2万多元,考虑到这笔钱对于王某来说压力很大,于是便找到公司,申请提前预支部分差旅费用。 公司负责人给出的回复是,外地出差。由员工先行垫付,出差完毕后凭借消费凭证找财务报销,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预支差旅费的规定。 公司给出的回复让王某难以接受,于是就没有听从公司的安排,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 岂料公司的负责人不然找到王某,以旷工为由,将王某撤退了。 往往不服,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未果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6.3万元。 庭审时面对王某的控诉,公司负责人辩称: 第一,关于出差的安排,公司负责人已经明确告知王某公司没有预支差旅费的规定。等出差结束之后,王某完全可以凭借出差期间的票据找公司财务报销。 第二,在王某正式入职之前,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工作安排,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第三,王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综上,王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公司无需承担赔偿。 法院这么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出差需先自行垫付费用,且说明了报销流程和时间,员工知晓并同意,那么这种垫付是合理的。 法院同时认为,在出差期间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员工自行垫付后由公司进行报销,属于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需满足双方均同意的情况。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若公司以员工不垫付差旅费、未出差为由将其辞退,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证明其差旅费制度合理合法,以及员工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差,将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当中,王某不愿自行垫付差旅费,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拒绝出差。可是公司却以王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其行为违法。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上下班,因公司单方面要求调整王某的工作地点,不能认定为旷工。 故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公司赔偿王某6.3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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