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接到一笔66吨的钢材订单,对方还十分爽气的给了20万元定金。可是待

雷雷说趣 2025-09-11 00:49:48

河南郑州,女子接到一笔66吨的钢材订单,对方还十分爽气的给了20万元定金。可是待女子把钢材运送给对方,并收到尾款后,账户突然被异地警方给冻结了,理由这笔货款涉及电诈,而且已经和女子结算完的供货商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了。但是那批钢材已经被对方给拿走了,这让女子十分崩溃。然而更扎心的是,当女子询问异地警方何时能解封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可能要原路退回。女子认为这十分不合理,自己只是正常做生意,现在却成了受害者,财货两空,凭什么? 据都市报道9月8日报道,杨女士经营钢材生意多年,一直顺风顺水。可是在上个月月底的一笔交易,让她财货两空。 据杨女士透露,她在上个月月底的时候,接到一个很大的钢材订单,对方要订购66吨的盘螺,而且十分爽快的转了20万元的定金。 由于这个单量太大,杨女士一个人肯定吃不下,所以她就去找了多名供货商,并且谈好了价格。 之后,杨女士将客户要求的66吨盘螺发往商丘的指定地点,对方很快就将尾款给结了。 杨女士对这笔交易十分的满意,毕竟以前经常会遇到拖欠尾款的客户,真是难得遇到如此爽快结算的客户。 在拿到尾款后,杨女士就把部分货款给几个供货商结算了。可万万没想到,次日一早,杨女士和几个供货商的手机突然收到了提示短信,说账户被冻结了。 杨女士立即联系银行询问情况,结果得知是山西警方给冻结的。杨女士又联系了山西警方,得知这笔钱可能是诈骗赃款,而且很有可能要原路退回。 杨女士顿时急了,自己的货已经被客户给提走了,现在这钱也要退回去,那自己岂不是财货两空?那自己的损失谁来承担? 之后,杨女士找来了记者,希望能要回货款或者要回那66吨钢材。杨女士表示,自己只是本本分分做生意的,那里能预先知道交易资金干不干净。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杨女士还试图联系客户,可对方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其他几个供货商目前也十分着急,而且还责怪杨女士,这让杨女士十分委屈。 目前,杨女士已经联系了郑州当地警方协助调查。郑州警方让杨女士别太担心,对方是不能直接把钱给退回去的,所以后续要一直与山西警方保持联系,提交证明材料,等调查清楚后再处理。 可杨女士心里还是没底,不知道这钱到底能不能拿回来。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杨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66吨钢材,客户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双方的交易已经合法成立。 按照杨女士的理解,她已经核实了客户的信息,一切都能对的上号,这说明杨女士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 可是如果这笔资金真的涉诈,那的确很难办。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成前,民事案件得先暂停。 那如果这笔资金真的涉诈,杨女士是不是真的要财货两空呢?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由此可见,只要公安机关确定这笔货款就是涉诈资金,那么就属于赃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被诈骗者。 但是本案中的杨女士以及其他几位供货商都是无辜的,他们无法预料到这笔货款是诈骗资金,而且杨女士当时还核对过交易信息等,并未发现异常,她对这笔货款的占有属于善意取得。 如果为了保障被诈骗者的合法权益,就要让杨女士等善意去的人产生损失,那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更何况,《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由此可见,杨女士的情况并不符合依法追缴的四项条件。 目前,杨女士应当按照郑州警方的提示,尽量向山西警方提供善意取得货款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钢材的价格与市场价的对比等。 最后,像杨女士的遭遇其实已经发生过多起,虽然法律上可以要求杨女士等交易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可对于具体的资金来源,杨女士等人是很难知晓的,就算去问了客户,客户又怎么会如实回答? 因此,坚决不能让善意的商家去为诈骗分子的行为买单,这并不合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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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大地之魂

大地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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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1:38

这种情况,感觉是多方联合做局欺诈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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