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也要保护好自己!陕西西安,男子在更衣室换衣服时,被一误入更衣室的女子撞见。男子惊慌失措连忙穿上衣服,可女子却一脸淡定,转身就离开了更衣室,也没有给男子道歉。男子对此事无法释怀,把自己的经历发布在网络上,同时也希望女子看到后,能主动联系他道歉。 9月11日节目新闻报道了一则男子在更衣室穿内裤,被误入女子看见,却连一句道歉都没有的新闻,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据悉,男子洪某在某游泳馆内,游完泳后来到男更衣室内,低头屈膝穿内裤,突然撇见一名身穿牛仔裤,脚踩黑色洞洞鞋的女子从身旁走过。 洪某当场惊慌失措,连忙拿起衣服准备穿,好可此时女子已经来到了淋浴区,四目相对,洪某也被看光了。 让洪某意外的是,这名女子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恐慌,反倒是一脸淡定的离开了男更衣室。 洪某这边努力的调整好情绪,刚来到公共区域,就再次看到了这名女子,离开游泳馆时在停车场也偶遇了这名女子。 遗憾的是,这名女子始终没有主动给洪某道歉。 因为这件事,洪某内心感到十分憋屈,于是将自己的经历发布到了网络上,一方面是为了舒缓心情,另一方面,也希望女子在看到帖子之后能够主动联系自己道歉。 事情曝光之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一部分网友认为,洪某实在是有些小题大做了,自己也没有受到什么损失,何必耿耿于怀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洪某在更衣室内被女子看光,实际上自己的隐私权已经遭到了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隐私权不分男女,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更衣室属于私密空间,洪某在更衣室内进行更衣被看光,隐私权遭到了女子的侵害,男子自然有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第二,据洪某的交代,游泳馆男女更衣室的标识不清晰,与女子走错更衣室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也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当中,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对于更衣室等私密区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有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 如果女子走错更衣室是由于标识不清所导致,那么就证明游泳馆未能尽到该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如果是男性误入女更衣室,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他人侵犯隐私权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女子在遭到男性误入女更衣室,造成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均会给女子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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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究法
2025-09-11 22: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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