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出25条具体措施,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重点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等,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先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意见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作出了更加灵活的安排。产业投资类母基金存续期最长为15年,创业投资类母基金存续期最长为20年,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存续期最长为10年。这一规定考虑了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为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提供了制度保障。意见还明确合理确定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退出期不得进行投资。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放宽了基金返投要求。返投我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额,但结合基金具体情况可适当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要求。同时放宽返投认定标准,将基金直接、间接和引导带动投资我省的企业和项目纳入返投认定范围。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返投认定标准、加强返投监测,引导和激励基金更好服务我省产业发展。
意见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探索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对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意见明确了让利政策。基金清算后,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方案和绩效评价结果,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最多可让利财政出资净收益的100%。这一激励措施将极大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积极性。意见还鼓励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和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协同联动。
意见规范了基金设立审批程序。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县级政府原则上严控新设基金,财力较强、具备特色资源禀赋的县(市、区)确需发起设立的,需报所属省辖市政府审批。同时,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意见还要求加强财政出资预算管理,防止资金闲置,严禁各地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
意见提出了多种退出方式。鼓励发展S基金、并购基金等,探索设立省级S基金、并购基金,推动建立S基金交易流程和评估体系,研究建立非现金分配等退出机制。支持基金非财政出资人提前购买政府出资份额。在基金设立后3年内购买的,政府出资部分可以不低于原始出资额转让;3-5年内购买的,可以不低于政府原始出资额和按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转让。
意见要求加强基金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基金设立后要按规定在财政部门统一报表系统、发展改革部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备案,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要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不单独针对子基金或具体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要注重基金的整体性,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
意见要求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征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基金工商登记备案"绿色"通道。意见强调要充分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