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杨先生买了一包火腿肠和一包番茄酱,店家送错了商品。杨先生表示“就这样吧

代码诗人 2025-09-14 18:43:16

河南开封,杨先生买了一包火腿肠和一包番茄酱,店家送错了商品。杨先生表示“就这样吧,不退不换”,可半个小时后,一名男子突然冲到他家门口,要求他把东西拿出来退掉。 杨先生十分生气:自己已经付过钱,没找店家麻烦,对方反倒主动找上门,而且自己的个人信息明显被泄露了,“以后哪有安全可言?”更让他不满的是,对方不仅不讲理——明明是店家送错货在先,还反过来辱骂他。 杨先生要求该男子赔礼道歉,对方却冷漠回应“事情已经解决了”,拒绝道歉。最后,民警介入调查,对该男子依法进行了处罚。 据都市报道,9月12日报道,杨先生当天中午急需要番茄酱和火腿肠,外面太阳又很大,就不想自己出去买,便在平台上下了单。 不一会儿,他买的东西就送来了,可打开看,里面的番茄酱和火腿肠不对版,不是他要的品牌。 杨先生赶紧和店家联系,说:“你们怎么回事?我的东西送错了。” 对方是一位女子接的电话,赶紧赔礼道歉,说:“这个点正是吃饭的时间,路程又比较远,马上给你换,可能有点不现实。” 杨先生也不是一个爱为难人的人,他想了想也无所谓,觉得味道也差不到哪里去,就说:“不必麻烦了,就这样吧,我不退不换。” 其实杨先生买的是贵一点的,送来的是稍微便宜一点的,他觉得也无所谓了,亏不了几个钱。 正当他在用这些食材烹饪午餐的时候,突然就传来一阵敲门声,非常急切。 他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事情,赶紧打开门,发现有一位穿着黑衣服的健硕男子站在他门口,开口就是:“你为什么不退我东西?” 杨先生明白了,原来是店家找上门来,而男子旁边还站着一个微胖的女子,这个女子在劝那个男子说:“人家已经付钱了,你找人家干嘛?” 显然,这个声音就是之前和杨先生沟通说不退不换的那个女生。 杨先生当时并没有想到退不退的问题,而是想到他们为什么会找到自己家来——自己虽然填了地址,但也不是他们随意上门的理由呀。 于是他有点生气了,说:“你们怎么找到我家的?你们是通过什么途径找到我家的?你们这是违法!” 那名男子才不听这些,也不听那位女子的劝解,就是要冲上来找杨先生理论,非要让他把东西退出来。 杨先生再次强调:“我是付了钱的,我是拿钱买东西的,退不退,我有自主选择权!倒是你们把东西送错了,我没有向你们讨赔偿、投诉你们,已经够可以的了!” 对方看到杨先生不把东西退出来,就开始辱骂,而且话语还很难听。女子将那位男子推到后面,不让他靠近杨先生,生怕发生肢体冲突。 最后,杨先生也不服气了:“我买东西,你送错货,你还有理了?还直接跑到我的家门口辱骂我,这给谁说理去?” 杨先生便找了调解员,到店里让那名男子给自己赔礼道歉——自己心里实在是难受。 那名男子对他们很无视,根本就不搭理,最后还直接冒出一句:“这件事已经处理了,别来烦我。” 杨先生更是火大了:“什么事情就处理了?我连一个赔礼道歉都没有收到,你怎么就处理完了?” 看那名男子实在是没有办法沟通,最后杨先生只能报警,坚持要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还要对他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才行。 民警赶来后,直接对该男子进行了200元的罚款,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后来,外卖平台也承诺,将会对这名男子的店铺进行规范。 那么,对于杨先生的这件事,该如何维权呢? 1、杨先生在店里买东西,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对方就应该按照杨先生需要的商品配送。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这件事当中,店家有义务按照杨先生需要的商品进行配送,这是他们应履行的基本合同义务。 2、男子对杨先生随意辱骂,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杨先生受到了这样的辱骂,有权要求对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男子不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杨先生报警寻求帮助,最后得到了诉求。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最后被处以200元的罚款,也向杨先生赔礼道歉,这也符合大家的期盼结果。 对于杨先生买东西,店家发错还上门辱骂的行为,大家如何看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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