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医药代表为快回款和多销售药品,用56万元作为医院销售经费】  

梁伯伯 2025-09-15 20:41:37

【医疗刑事判例:医药代表为快回款和多销售药品,用56万元作为医院销售经费】   【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在任某省某有限公司副经理兼某地区药品销售员期间,在公司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8年起雇佣被告人夏某为自己在某地区向各医院销售某注射液药品。   为能尽快要回货款和多销售药品,2010年至2011年期间崔某2次共给夏某人民币56,000.00元作为向某医院销售药品的活动经费。   【往来明细】1、2010年年末,被告人夏某用500.00元购买了2只雪兔、4只飞龙送给某某医院院长高某,被其收下。   2、2011年夏天,被告人夏某到某某医院催收货款,在高某办公室,在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送给高某好处费4,000.00元人民币。高某将此款收下,用于个人平时花销。   3、2012年夏天,被告人夏某用同样的手段送给高某好处费4,000.00元人民币。高某将此款收下,用于个人平时花销。   4、2009年年初,被告人夏某找到某某医院内科主任于某,并对其说:“你用我所销售的某注射液每只我给你返8元。”于某表示同意。2009年至2012年某某医院内科采购某注射液5760支,返点46,08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夏某给予高某财物行为,给予于某药品返点款行为,被告人崔某同意并认可。被告崔某于2013年8月18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侦查,被告人夏某于2013年11月10日在新林区某镇被抓获。   鉴于被告人崔某系自首,建议法院对其被告人崔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被告人夏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可依法从轻处罚处以缓刑。   【证据】书证某省医药有限公司与某医院业务往来复印件、夏某2009年至今向某某医院销售某注射液药品个人账目复印件等;证人高某、于某、陈某等证人;二被告人的供述。   【庭审意见】被告人崔某对被告人夏某的犯罪行为同意并认可,从犯罪的地位、作用看,二人系简单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依法应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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