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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老人女儿出嫁,男方家给了18.8万彩礼和3.3万三金,谁知,准女婿竟在

河南周口,老人女儿出嫁,男方家给了18.8万彩礼和3.3万三金,谁知,准女婿竟在婚前悄悄管他女儿要回去2万,说要交房租,老人得知后大骂男方太不靠谱,没钱就不要结婚!他不想让女儿嫁过去受苦,气得没收女儿手机,强行让俩孩子断了大半年的联系,男方父亲坐不住了,说俩孩子的事你掺和啥?你既然要退婚,那就把彩礼钱还我们。老人的回复亮了!
朱家小伙子和一姑娘经媒人牵线,处了1年对象,俩孩子感情处得挺好,在去年定了亲。
朱家按规矩给了18.8万彩礼,又单独掏了3.3万买三金,婚期定在今年五一。
眼瞅着要办喜事了,谁承想4月份时却出了岔子,女方父亲突然翻脸不认这门亲,把朱家急得直上火。
女方家态度的转变还得从一笔钱说起。
朱家小伙有一段时间手头紧,就跟对象商量着,先从她那儿挪2万块钱周转房租。
姑娘当时应得也挺爽快,说咱俩谁跟谁,先用着。
可这事儿他没跟女方家里通气,本想着等手头宽裕了就悄悄还上。
到了去年年底他还钱时,姑娘死活不收,说都一家人了,别见外。
哪成想,这事儿后来让女方她爸知道了,这可把老头儿气坏了,痛批男方都快结婚了,还管女方家要钱?一点都不靠谱!
女方父亲一怒之下把姑娘手机收走了,不让她和男方联系,俩孩子就这样硬生生断了联系,一断就是大半年。
朱家急得团团转,朱父更是上火,说既然婚结不成了,当初彩礼钱是不是应该退给他们?
可女方父亲却没有还的意思,朱父没办法了,求助记者,最后在记者帮助下联系上了女方父亲。
然而,这女方父亲态度比铁还硬,说定亲那天是农历十八,刚过2天,闺女就给男方转走2万,说是房租到期急用。
女方父亲一提这事就窝火,你家没钱办什么婚事?我不想让闺女跟着你吃苦!
再者,这婚不是不结,得等朱家有钱了再办。
朱父不悦地说,俩孩子自己愿意,你当爹的咋就非得拆散?都成年人了,孩子们有啥事可以自己商量,你当老人的掺和啥?当初听说我儿子要钱,我是不是也告诉你了,说我把这钱退给你家?如今婚事黄了,你总该把彩礼还了吧!
可女方父亲也有自己的理,说你家彩礼都给了,现在说退就退?我们又不是卖闺女!现在说退婚的是你们,我闺女还愿意嫁,是你们家小子不要了!
如今这事儿卡在中间,朱家急着要回彩礼钱,女方爹咬死了“不退”,俩孩子虽然私下联系上了,可两边大人杠着,婚事悬而未决。
这场风波里,没有谁对谁错,只有两代人不同的心思。
老人们怕孩子受苦,小年轻盼着自由恋爱。可再浓的情分,碰上钱的事也得掰扯清楚。
有人说,我和大部分人的想法不太一样,我觉得这个彩礼男方家在没有结婚的时候借就不太好,觉得像男方家去算计女方家一样。
男方父母精明过头了,觉得饭已经半熟了,谁知这一借,男方家露底了,可能与原来向女方表述的差距较大,女方父母后悔了。
说一千道一万也得把彩礼跟三金退还了,如果女方感觉男方耍心机哄骗自己的女儿,真不想让俩孩子联系的话,那更应该把钱退了,远离男方家人避祸。
要我说啊,这事儿得坐下来好好唠,把话摊开说,钱的事儿理清了,心才能贴得近。不然啊,这婚结不成,钱也退不了,两家人心里都得扎根刺。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两家人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朱家已支付彩礼18.8万元及三金3.3万元,双方虽已定亲并约定婚期,但实际还没办理结婚登记。
所以,如果婚事因女方父亲反对而无法继续,朱家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女方父亲以“男方经济条件不足”为由拒绝退还彩礼,但法律明确将“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即使女方父亲主张“等有钱再结婚”,只要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彩礼就应返还。女方父亲“不退钱”的立场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女方父亲以“不想让闺女受苦”“男方经济条件不足”为由,强行收走女方手机、阻止两人联系,并单方面决定“婚不是不结,而是等有钱再结”,已构成对婚姻自由的干涉。
女方父亲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还可能导致两个孩子因为外部压力无法自主决定婚姻关系。
如果两个孩子私下感情稳定,女方父亲却持续阻挠,朱家可主张其干涉婚姻自由,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男方家这事做的厚道吗?
信源:小莉帮忙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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