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前港姐李明慧丈夫袭击罪脱 陈燿阳多谢关心:法律是公正
1997年港姐亚军李明慧疑遭丈夫陈燿阳恐吓及袭击一案,陈燿阳早前在审讯中被裁定刑事恐吓罪表证不成立,仅面对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案件今日(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李明慧没有现身,只派代表律师到场。裁判官林子康不接纳李明慧就受争议事项的证供,警员记事册显示李没有向警员投诉遇袭及受伤。事件可能是两人争执,而非单方面袭击。虽然被告行为可疑,但控方未能成功举证,故裁定其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不成立,被告脱罪后一度激动落泪,他与律师团队握手致谢。
被告陈燿阳(58岁)被控今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号某单位,威胁陈李明慧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她受惊,并于同日同地袭击她,对她造成身体伤害。
林官于裁判指,刑事恐吓罪的争议在于被告有否恐吓要杀死李明慧,以及有否使用刀具。虽然李供称,案发时陈从后在刀架在她的颈上,并在放手后扬言要杀死她。惟根据在场的外佣证供,外佣目击争执一刻,但她没有看见刀具,亦没有听到恐吓句子。由于难以解释两人证供上不磨合,故裁定刑事恐吓罪的表证不成立。
林官续分析指,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有表证成立,李在事发后手臂及颈部均有瘀伤,而且外佣目击两人发生争执。惟当日接报到场的警员查问外佣经过,外佣说被告在争夺李的手机,两人没有打斗;警员亦查问李,惟李没有提及她遇袭及出现伤势,警员接获唯一投诉是报案人无法入屋取回个人物品。
林官又指,李的伤势可能在争执中所致,负责验伤的医生认同李的伤势脗合争执的伤势,到场警员亦有察觉被告有轻伤。由于事件可能属争执,控方未能成功举证,故裁定被告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不成立。
陈燿阳离开法庭时向传媒表示:“多谢你们关心,法律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