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大爷有一儿一女,女儿提出,把老家房子卖了,卖房款26万,女儿替大爷掌管,大爷要一点,她就挤一点,挤来挤去,大爷一算,女儿还欠他十几万,儿子要结婚,大爷问女儿要钱,女儿坚决不给: 钱早就花完!大爷急了,找记者帮忙,女儿反咬一口: 天天找我来闹,还要报警抓我,他是想要我死,我要是死了,他一分钱拿不着!那么钱到底花哪了?女儿说出真相,大爷崩溃了! 张大爷家有一处老宅,多年不住,在老家闲置,大爷住在外地,女儿已经成家,儿子还是单身状态。 女儿提出,与其让房子闲置,搁在那里荒芜,不如把老房子卖了,反正现在没人愿意再回去住。 张大爷一想,女儿说的有理,他立刻点头,由女儿一手操办,立刻就将房子卖了26万。 女儿办了张银行卡,卖房款打进女儿卡里,女儿要替大爷保管,大爷想也没想,自己的女儿,自己相信。 为了让大爷放心,女儿办了一张副卡,交到大爷手里,大爷稀里糊涂,拿着副卡也不知道该怎么用。 大爷需要钱时,问女儿讨要,每次要的时候,女儿就像挤牙膏一样,挤出来一点点,让大爷花,大爷消费不高,稀里糊涂过了三年。 儿子单身,一直在云南河口工作,谈了个越南的女友,他有了结婚的念头。 可结婚需要花钱,他自己没有多少积蓄,需要老爸也能给他一点帮助。 张大爷年纪大了,儿子早已到了婚配的年龄,儿子结婚生子,才是他最重要的任务。 大爷赶忙回家算账,老房子卖了26万,最近三年女儿给的的钱,加在一起一算,女儿还欠他十几万。 虽然钱数不多,但也能给儿子一些补贴,大爷心急火燎,回家就问女儿要钱。 谁知女儿不给,竟然说这钱早就花完,大爷急眼儿,他明明算的一清二楚,女儿这三年来,一共就给他十万多点。 女儿拿着剩余的十几万,就是不肯还给大爷,大爷急不择言: 你要是不给,我就报警抓你! 女儿干脆装也不装,反正没有,抓我也是没钱,你要是要钱,就想要我去死,我要是死了,你一分钱也拿不着! 大爷气的眼前一黑,女儿这样,他真没想到!可儿子结婚,又迫在眼前,这笔钱非要回来不可,不然儿子将来咋办? 大爷请来了媒体的记者,他也经常在手机上看过节目,他希望记者能帮助自己,记者陪同大爷一起来到女儿家里。 大爷一路絮絮叨叨,记者问他是不是和女儿处的不好?大爷苦笑,搓着手指,再好也没这个好! 记者知道,大爷指的是钱,大爷又说,这钱要帮儿子娶媳妇,剩下多少,就给多少。 谁知女儿不在家里,记者和大爷一起来到村里,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女儿,女儿依旧说钱早花完,给大爷买了东西,还给大爷还账,早就花的只剩下三万。 她怨恨父亲,嫌父亲天天找她闹,她认为父亲是想让她死了才好,死了也没一分,随便你咋闹! 弟弟更是火冒三丈,你就是死了,欠的钱也一分不会少!女儿却骂弟弟,是你一天在外面瞎胡混! 大爷气的火冒三丈,你管他是不是瞎胡混,你拿的是我的钱呀! 到了后来,女儿说了实话,原来,女儿家盖了新房,早就把这笔钱给用了,女婿知道用了大爷的钱,陆陆续续也给大爷还了一点。 记者劝大爷,女儿和儿子,手心手背都是肉,如今女儿盖房确实把钱用了,她手里紧张,目前没办法给他一次还了。 儿子那边,也是亲的,一双儿女,给谁多少,全凭大爷心里的秤。 经过工作人员的劝解,大爷释然,可是他说,你就是盖房用了钱,那你也得给我句话才行。 最终女儿答应,到过年时给大爷还钱,即便是没钱,贷款都会还给他!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女儿擅自挪用大爷委托她保管的卖房款盖房子。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张大爷委托女儿保管26万卖房款,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女儿需要按照张大爷的要求保管和支付资金。 女儿未经大爷同意,擅自将资金用于自建房屋,属于违反委托合同义务,张大爷有权要求女儿返还挪用的款项。 2、大爷问女儿索要剩下的卖房款,女儿能不能以此为由不赡养父亲? 《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卖房款26万属于张大爷的个人财产,女儿擅自侵占该款项的行为构成侵 权。 赡养义务与债务责任不可混淆,赡养是法定义务,挪用资金则是财产侵 权,不能以赡养为由逃避返还义务。 3、如果女儿到了约定时间,依旧拒不归还,大爷又该咋办呢?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 女儿将张大爷的26万卖房款用于自建房屋,未征得同意且无法律依据,其获益属于不当得利。 张大爷可以优先通过调解要求女儿分期还款,若拒不履行,可以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女儿名下财产。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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